商標注冊人的一般規定
更新時間:2020-12-01 15:21:33
? 商標注冊申請人是我國第二次修改《商標法》值得關注的問題。原《商標法》規定商標注冊申請人是“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業者”以及“符合條件的外國企業和個人”。依此規定,國內的商標注冊申請人必須是依法成立并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和具有法人資格的事業單位,公民個人、不具備法人資格的事業單位、其他組織不能成為商標注冊申請人;相反地,外國人和外國企業只要符合條件便可以在我國申請注冊商標,成為商標權人,由此形成了對外國人的超國民待遇。
商標權作為知識產權的一種,應當與著作權、專利權一樣,允許自然人擁有,特別是商標權作為財產權利,對于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等主體來講,其注冊商標權在日后的財產繼承上也會涉及由自然人繼承的問題,同時,隨著我國經濟的不斷開放和發展,自然人從事經營將會增多,也有申請注冊商標的必要。例如,農村承包經營戶希望在自己生產的農產品或手工制品上使用自己的注冊商標,以利于銷售;網絡發達后,個人通過網站創業的形式增加,也提出了商標注冊的要求。因此,新《商標法》將商標注冊申請人擴大到自然人,規定“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對其生產、制造、加工、揀選或經銷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項目,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品商標注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