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注冊不得違背商標法規定的禁用條款
更新時間:2020-12-01 15:21:34
根據我國《商標法》第10條的規定,不得作為商標注冊,也不得作為未注冊商標使用的標記有以下九種:
??? (1)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勛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筑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是國家的象征,不能隨意作為商標使用。我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對國旗、國徽的使用有嚴格的限定,明確規定不得用作商標,否則有損國家的尊嚴。軍旗是軍隊的象征,勛章是國家賦予的一種榮譽,也不能隨意進入商業領域。“同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記性建筑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作為商標禁用標記,是新《商標法》增加的規定,如天安門的文字、圖形。
??? (2)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 (3)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 (4)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記、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這是新《商標法》增加的規定。官方標記是指國家機關使用的專門標記,如海關標記、民航標記、質量認證標記等。檢驗印記如進出口檢驗、衛生檢驗印記等。
??? (5)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記相同或者近似的。“紅十字”、“紅新月”是一種志愿使用的國際性救濟救護組織的標記,是世界公認的國際衛生組織通用標記,由醫療衛生組織專用。
??? 上述五項禁用規定是《巴黎公約》的要求,也是國際慣例,體現了對國家、政府間國際組織、國際救濟救助組織的尊重與人道主義精神。再者,將上述標記作為商標使用,容易混淆商品的來源,誤導消費者,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 (6)帶有民族歧視性的。這一規定體現了我國各民族一律平等的國策。我國是多民族國家,《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以下簡稱《憲法》)規定禁止民族歧視,一切以突出顯示某種人文現象,尤其是少數民族文化現象甚至生理現象為特征的商標都應被禁止使用。這里所指的民族,包括中國的56個民族和外國民族、人種。例如,“王回回”膏藥商標、“DWRKIE”①牙膏商標均被禁止注冊使用。
??? (7)夸大宣傳并帶有欺騙性。這一規定是從保護消費者利益出發,要求使用在商品上的商標應如實地反映商品的特點,不能利用商標對商品質量、功能、用途等作夸大的宣傳,欺騙消費者。例如,商標中一般不得使用“永久”、“無敵”、“長壽”等文字。
??? (8)有損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這一規定是為了維護社會的道德風尚,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避免因不健康的商標設計而給社會造成不良的影響。黃色、下流的標記,渲染恐怖主義、暴力的標記,帶有反動色彩的標記,宣揚封建迷信思想的標記,均在禁止使用之列。例如,海口某市民為殺蟲劑及老鼠藥類產品申請注冊“雙規”商標,被國家商標局以易產生不良的政治和社會影響為由駁回。
??? (9)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使用,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可以作為商標使用。另外,已經注冊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這一規定包含三個層次的含義:
? ??第一,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使用,這是一個國際慣例。因為地名是用于標示自然形態或地理區域的符號,屬于社會通用的名稱,不能被某個企業或個人注冊為商標成為其私有財產。如果允許將地名作為商標使用,容易混淆商品的來源,誤導消費者。例如,產權在天津的“北京”電視機往往給公眾造成產地在北京的錯覺。
??? 第二,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可以作為商標使用。所謂的“其他含義”有兩種情形:一是構成地名的詞匯本身有特殊的意義,如“陽春”、“鳳凰”、“張家界”、“黃山”等。二是地名作為商標已使用多年,已經具有了顯著特征,便于識別,當公眾提到該地名時,首先想到的是某種商品,而不是行政區劃地名,如“茅臺”酒、“香檳”酒等。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是我國《商標法》的保護對象,集體商標是以團體、協會或其他組織名義申請注冊的商標,證明商標可以用于證明某種商品的原產地,這就決定了集體商標與證明商標必然要把地名作為商標的一部分,如“正陽豬”、“金華火腿”等。
??? 第三,已經注冊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是指在1988年《商標法實施細則》規定,禁止使用地名作為商標之前已經注冊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