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先權原則
更新時間:2020-12-01 15:21:35
? 優先權原則是《巴黎公約》確立的一項對工業產權國際保護的重要原則,它主要體現在工業產權保護的申請程序上。按照《巴黎公約》的規定,在申請專利或商標等工業產權時,各締約國要相互給予對方國民以優先權。即申請人在某一成員國第一次提出工業產權申請之日起一定期限內(發明與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為12個月,外觀設計專利與商標注冊申請為6個月),又就相同主題在其他成員國提出工業產權申請的,則以其第一次提出的申請日為其在該成員國的工業產權申請日,即優先權日。此外,《巴黎公約》第11條要求成員國對在所有成員國內主辦或承認的國際展覽會上展出的商品或服務的商標給予臨時保護,商標所有人可以要求優先權,時間也是6個月。
??? 我國原《商標法》中沒有優先權原則的規定,但是在商標注冊申請過程中,由于我國早巳在1985年3月19日正式成為《巴黎公約》的成員國,有義務履行《巴黎公約》規定的這一基本原則,因此優先權已經得到廣泛的適用。這就造成了立法與現實的脫節。因此,我國新《商標法》第24條規定了商標注冊的國際優先權原則,第25條規定了商標注冊的展覽優先權。
? 1)國際優先權
? 國際優先權是指商標注冊申請人自其商標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商標注冊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又在中國就相同商品以同山商標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依照該外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相互承認優先權原則,以其第一次提出注冊申請的日期為中國商標注冊申請日。
??? 享有國際優先權的條件有:(1)該商標在國外提出過申請,又就相同主題在中國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2)該外國與中國都承認優先權原則;(3)時間是自第一次提出商標注冊之日起6個月內。
??? 申請人要求優先權的,應當在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時候提出書面聲明,并且在3個月內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標注冊申請文件的副本;未提出書面聲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商標注冊申請文件副本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申請人提交的第一次提出商標注冊申請文件的副本應當經受理該申請的商標主管機關證明,并注明申請日期和申請號。
? 2)展覽優先權
? 展覽優先權是指商標在中國政府主辦的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該商品展出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該商標的注冊申請人可以享有優先權。
??? 享有展覽優先權的條件有:(1)商標在展覽會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2)展覽會必須是中國政府主辦或承認的國際展覽會;? (3)時間為商品展出之日起6個月內。
??? 申請人要求優先權的,應當在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時候提出書面聲明,并且在3個月內提交展出其商品的展覽會名稱、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該商標的證據、展出日期等證明文件;未提出書面聲明或者逾期未提交證明文件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申請人提交的證明文件應當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機構認證,展出其商品的國際展覽會是在中國境內舉辦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