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注冊的復審
更新時間:2020-12-01 15:21:35
? 商標復審是商標審查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商標注冊申請過程中,當事人對商標局作出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復審請求,包括對駁回商標注冊申請的復審與對異議的復審兩種。
??? 1)對商標注冊申請的復審
??? 商標評審委員會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設立的專門行政復審機構,商標局與商標評審委員會既相互關聯,又相互制約,組成了商標審查和商標權保護制度中一個完整的行政執法體系。
??? 商標局對申請注冊的商標作了初步審查以后,對不符合商標法有關規定或者未按指定的期限或條件作修正的申請,將作出駁回申請的決定。并向申請人發給駁回通知書,;對駁回申請不服的,申請人應當在收到駁回通知之日起Ⅱ5日內,將駁回商標復審申請書一份送交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同時附送商標注冊申請書一份,原商標圖樣十份、黑白墨稿一份和駁回通知書,還要繳納評審費。
??? 商標評審委員會收到商標注冊申請人的復審申請后,一般先進行形式審查,審定商標駁回復審申請人的資格,檢查復審材料是否齊備,是否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申請,是否繳納了評審費等。對于手續不齊備的情況,如果商標評審委員會認為可以令其補辦的,應要求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補齊所需的材料;逾期不辦的,將不予受理。對于完全符合法定條件的商標駁回復審申請,商標評審委員會將予以受理,并開始全面的審查評議。審查評議后,商標評審委員會將作出決定。
? 2)對異議的復審
? 根據我國《商標法》第33條的規定,當事人對商標局的異議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裁定,并書面通知異議人和被異議人。
??? 值得注意的是,原《商標法》規定商標評審委員會對上述復審請求所作出的決定為終局決定,當事人沒有起訴權。而從實際情況來看,申請商標注冊作為一項民事權利,應當給予司法救濟的權利。按照《知識產權協定》第62條規定,有關獲得和維持知識產權的程序中作出的終局行政決定,均應當接受司法或者準司法當局的審查。因此,新《商標法》第32條、第33條均規定,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