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不具有顯著性的標記
更新時間:2020-12-01 15:21:36
? 1)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
? 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是一般性地代表或標識某一種、某一類甚至幾類商品的共用名稱或標記,如“果汁”、“碳酸飲料”等,是所有生產經營相關商品的人可以共同使用的,具有普遍性的特點,而非顯著性,不能起到區別商品來源的作用。但是,如果商標構成中除了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外,還有其他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記和顏色組合等,則可以被核準注冊。例如,“大眾汽車”注冊商標中就是除了商品的通用名稱外,還有“大眾”二字,可以成為注冊商標。
? 2)敘述性商標
? 敘述性商標如果僅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產地及其他特點的,則屬于不具有顯著性和識別性的情形,這樣的商標不能被核準注冊,因為同一種商品的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特點是一致的,不能起到區別商品來源的作用。值得注意的是,這里指的是“僅僅直接”,如果是間接表示或者暗示商品特點,具有區別性的標記可以作為商標被核準注冊。
? 3)功能性三維標記
? 功能性三維標記是基于商品本身的特性而產生的,是這一類商品所共有的形狀,它不具有顯著特征,也不能作為注冊商標而成為某個企業的私有財產,獨占地享有專有使用權。為防止不適當的注冊,我國《商標法》借鑒國際的通行做法,規定下列三種情形不得注冊:(1)僅僅是由商品自身的性質產生的形狀,如通用的蠟燭、筷子形狀;(2)為獲得技術而需有的商品形狀,如剃須刀的形狀;(3)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如輪胎形狀、玻璃容器的形狀。
? 4)姓氏與姓名
? 姓氏與姓名是最早用來作為商標使用的詞匯之一,將制造商或銷售商的姓氏或姓名作為商標以指明商品的出處。但常用姓氏顯然不具有顯著性,也不能由某一人所專有。美國商標法認為純粹的姓氏和沒有第二含義的不能予以注冊保護,并要求公正、誠實地使用自己的姓名。我國對純粹的姓氏注冊沒有明文規定,但允許注冊使用姓名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