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注冊的核準注冊
更新時間:2020-12-01 15:21:37
? 初步審定并公告的商標,公告期滿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由商標局核準注冊,將核準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商標注冊簿上登記、編號。商標注冊簿上的登記項目包括注冊號、注冊商標、核定商品、商品類別、有效期、注冊人名義等。商標注冊簿由商標主管機關保存,是商標核準注冊的原始憑證。此外,商標一經注冊,商標主管機關還要向商標注冊人頒發商標注冊證,證明商標已經獲得注冊。同時,商標主管機關還要在《商標公告》上刊登注冊公告,并發給申請人商標注冊證。商標注冊證是由商標局頒發的標記商標注冊申請人在特定商品上申請的商標獲準注冊并享有專用權的憑證。如果經裁定異議成立,則不予核準注冊。
核準注冊日是商標注冊申請人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時間,商標注冊人自核準注冊之日起成為商標權人。同時,我國新《商標法》第34條第3款規定:“經裁定異議不能成立而核準注冊的,商標注冊申請人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時間自初審公告三個月期滿之日起計算。”這樣規定是因為商標注冊申請人的商標是符合法律規定并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雖然有人在異議期內提出異議,但經裁定異議是不成立的,那么異議對申請注冊的商標的效力不發生影響,對該商標專用權的保護起算時間仍從初審公告三個月期滿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