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顯著性解讀
更新時間:2020-12-01 15:21:37
? 商標的主要功能是區別商品的來源,商標的顯著性是商標發揮這一功能的首要條件,是商標本身所特有的一種屬性。商標主管機關在商標注冊申請的審查過程中,首先要看商標構成要素是否具有顯著性,缺乏顯著性或顯著性弱的商標注冊申請將會被駁回。這種沒有顯著性的商標,即使被核準注冊,也有可能被撤銷。顯著性是對注冊商標的要求,未注冊商標即使沒有顯著性也可以使用,但難以得到應有的保護。
??? 商標的顯著性是指商標的構成要素應具有明顯的特征,使消費者能夠將不同生產者或經營者所生產、經營的商品或服務區別開來,憑借商標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一般認為有商標的固有顯著性與后生顯著性兩種。
??? (1)固有顯著性,即商標所使用的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記或顏色組合等要素標記立意新穎、簡潔醒目、富有個性,與指定使用的商品沒有直接的聯系,能夠起到區別商品出處的作用。例如,“聯想”、“微軟”、“東芝”等商標就具備固有顯著性,可以直接作為商標注冊。相反地,僅僅使用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或型號,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文字和圖形,則不具有顯著性,不能被核準注冊。
??? (2)后生顯著性,即商標本身不具有顯著性,但經過長期使用,使得消費者事實上已經將該標記與特定的商品聯系在一起,則該商標就被認為起到了區別商品來源的作用,獲得了顯著性。
??? 我國原《商標法》中沒有關于后生顯著性的規定,但在實踐中對該類商標給予了核準注冊,如“兩面針”牙膏、“五糧液”酒等。但《巴黎公約》與《知識產權協定》①均有類似規定,為此我國新《商標法》第11條規定:“標記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并便于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注冊。”
??? 商標的顯著性屬于抽象而不確定的法律概念,各國的認定標準并不完全相同,寬嚴有別。而且顯著性之有無,并非一成不變,它將隨著時間而沖淡或消逝,也可以因時間而集聚或增長。
??? 美國、法國的商標法實務與理論,根據顯著性的強弱將商標分為四種:臆造商標(fancifulmark)、任意商標(arbitrarymark)、暗示商標(suggestivemark)和敘述商標(descriptivemark)。其中,臆造商標屬自創商標,與商品或服務不發生任何聯系,顯著性最強,當然可以作為商標注冊。任意商標雖然不是獨創的,但該商標與商品或服務沒有必然聯系,能夠區別商品或服務的來源,也具有顯著性。暗示商標雖然暗示了商品或服務的特點,但并未直接說明,因此也具有顯著性,只是顯著性較弱。敘述商標對商品或服務的特性或品質進行了描述或說明,屬于不具有顯著性的商標,這類商標僅有可能通過使用獲得顯著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