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惡意搶注
更新時間:2020-12-01 15:21:47
? 1)代理人或代表人的惡意搶注
? 商標代理人是指接受商標注冊申請人或商標注冊人的委托,在委托權限內代表其委托人辦理商標注冊申請,請求查處侵權案件或者辦理其他有關商標事宜的人。商標代表人是指代表本企業辦理商標注冊和其他商標事宜的人。
??? 作為商標代理人或代表人,應憑借其豐富的商標法律專業知識,高質量、高效率地為委托人辦理商標事宜,維護其合法權益,充分發揮聯系企業與國家商標主管機關的橋梁和紐帶作用。代理人或代表人將企業交辦注冊的商標據為已有,以及將其注冊到自己名下是惡意注冊行為,違反了職業道德,也是違法的。未經授權,代理人或代表人以自己的名義將被代理人或被代表人的商標進行注冊,如果被代理人或被代表人沒有提出異議,則商標局可予以注冊;如果提出異議,則商標局應駁回該注冊申請并禁止使用。
? 2)對馳名商標的惡意注冊
? 馳名商標是指在市場上享有較高聲譽并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商標。馳名商標既具有普通商標的特性,又能產生巨大的經濟效益。知名度高,影響范圍廣,已經被消費者、經營者所熟知和信賴。即使在未經注冊的地方,也具有很強的競爭優勢。因此,搶注馳名商標成為某些經營者獲取豐厚利潤的捷徑。由于搶注而獲得馳名商標的專用權,不但使原使用人不能在該地域范圍內取得商標權,而且一旦使用將淪為侵權者。這種狀態顯然不合理,也不公平,不利于保護商標權。為了防止和減少此種現象的發生,《巴黎公約》、《知識產權協定》以及一些國家的相關立法都對馳名商標給予特別保護,將未注冊的馳名商標視為一種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禁止搶注馳名商標。
??? 禁止惡意注冊馳名商標是我國新《商標法》增加的規定,包括以下兩個方面:
??? (1)就相同或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模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 (2)就不相同或不相類似的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模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 此外,注冊商標被撤銷的或者期滿不再續展的,自撤銷或者注銷之日起1年內,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不能被核準。注冊商標有可能因為商標權人的違法使用或者采用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而被依法撤銷。另一個方面,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期為10年,該保護期屆滿后,如商標注冊所有人未提出續展申請的,其注冊商標便注銷終止。注冊商標被撤銷或注銷后,其商標專用權終止。但是,為了防止消費者造成誤認、構成不正當競爭,在注冊商標被撤銷或被注銷之日起Ⅱ年之內,與該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標記不能作為商標注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