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侵犯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
更新時間:2020-12-01 15:21:49
? 商標權人對其注冊商標享有專有使用權,并受到法律保護。我國《商標法》規定,將與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注冊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申請注冊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已經公告的,經商標局裁定異議成立的,不予核準注冊。
??? 所謂同一種商品,是指商品通用名稱相同,或者名稱雖不相同但所指商品是相同的商品。例如,浙江紹興的“花雕”與“黃酒”指的就是同一種商品。所謂類似商品,通常依據的是《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的劃分標準,具體是指各個種類的商品由于用途、功能、原料、消費者、交易途徑等相同或類似的商品。例如,服裝與鞋子、新鮮水果與蔬菜、煙草制品與吸煙用具,均屬類似商品。
??? 所謂商標的相同或近似,是針對商標的構成要素而言的。如果兩個商標的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記或顏色組合完全相同,包括文字的讀音、含義相同以及圖形的顏色方面相同,那么該商標就是相同的。如果兩個商標的構成要素大體相同,容易使消費者造成誤認,那么該商標就是近似的。例如,“PAnBY”與“PAnBOY”,“娃哈哈”與“娃娃哈”,“福汊”與“福漢”。
??? 判斷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前提條件是,兩件以上的商標是否使用或將要使用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如果該商標不是使用或將要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則沒有必要判斷其是否相同或近似,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判斷商標是否相同比較容易,但判斷商標近似與否則要復雜得多。
??? 判斷商標近似與否的要素有三個,即外觀、讀音和含義。在此三個要素中,如有一個以上的要素相同或近似,原則上為近似商標。所謂外觀近似是指商標本身的構成要素近似,各個構成要素之間相互關聯。例如,“大白兔”與“小白兔”雖然在文字上有“大”、“小”之分,但是如果配上“白兔”的圖形,則難以區別兩者的不同,構成近似商標。所謂讀音近似,是指商標的讀音容易產生混淆,如“長青”與“常青”、“娃哈哈”與“娃娃哈”。所謂含義近似,是指商品所表示的含義容易發生混淆。例如,“長城”與八達嶺圖形,雖然兩者構成要素不同,但由于其指向的事物非常近似,其思想主題相同,.容易引起消費者誤認,為近似商標。
??? 判斷商標近似與否,還可參照下列要素:
??? (1)人的標準。由于人的知識、經驗各異,并且在購買商品時對于商標的注意程度也因商品的不同而不同,因此,判斷的標準應以各種商品的大多數供應者的不同而有差異。例如,農藥、化肥等商品的購買者多為農民,因此對此類商品的商標的近似標準應從嚴。
??? (2)地的標準。消費者在認牌購貨時往往附帶商品的產地因素,對于來自同一產地的不同晶牌商品的識別力較差,因而在商標近似的判斷標準上應從嚴要求。例如,“白靈”、“白菱”的文字、含義并不相同,但是由于兩者使用的商品均來自上海,結果在消費者當中造成了誤認。
??? (3)物的標準。一般而言,消費者對于日常消費品及價值較低的商品的商標,所施的注意較低。而對于嗜好晶和價值昂貴的商品,則對于其商標施以較高的注意。故對前者的近似標準從嚴,對后者則從寬。
??? (4)時的標準。不同時令、不同時代的消費者對商品的商標的注意程度也有差異,近似標準相應地因時而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