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商標制度發展沿革
更新時間:2020-12-01 15:22:05
? 中國第一部商標法是1904年清政府頒布的《注冊商標試辦章程》,這個章程是由中國總稅務司的赫德(英國人)起草的,由外國人控制下的海關來執行,具有典型的半封建半殖民地性質。以后,北洋政府又以章程草案為基礎,并參照英國駐華使館代擬的條款,于1923年公布了商標法。國民黨政府時期分別于1931年和1935年頒布了自己的商標法和修改法,但基本內容幾乎沒有什么大的改變。
??? 新中國成立后,廢除了國民黨政府的商標法令,政務院于1950年7月和9月分別公布了《商標注冊暫行條例》和《商標注冊暫行條例施行細則》,實行自愿注冊原則,保護期限為20年。這是新中國第一部商標管理法規,該條例明確規定了保護注冊商標專用權,對促進當時的工商業經濟發展起到過重要作用。為加強商標管理,督促企業保證和提高產品質量,1963年國務院又公布了《商標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采用全面注冊原則,規定生產經營者使用的商標都要注冊,沒有注冊的商標不得使用。
??? 1979年,中國進入改革開放的新時期之后,商品生產流通的種類日益增多,規模不斷擴大。為適應新時期加強商標保護的需要,1982年8月23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了《商標法》,于1983年3月1日起施行。同年3月10日,國務院又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商標法實施細則》)。這是新中國的第一部《商標法》,它確定了以下基本原則:(1)保護商標權與維護消費者利益相結合的原則;(2)自愿注冊原則;(3)注冊審查原則;(4)統一注冊分級管理原則。該《商標法》適應建設社會主義商品經濟的需要,并借鑒國際慣例,形成了具有中國特色的商標法律制度。
??? 《商標法》實施以后,我國于1985年參加了《巴黎公約》,1989年參加了《馬德里協定》,1988年開始采用《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1990年發布了《商標印制管理辦法》。1998年中國參加了《馬德里協定》,2001年中國正式成為世界貿易組織的成員國,承諾履行《知識產權協定》。經過20年的努力,中國已經建立了以《商標法》為基礎的、內容比較全面的現代商標法律保護體系。
??? 1993年2月22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了《關于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決定》,對《商標法》進行了第一次修改,同時通過了《關于懲治假冒注冊商標犯罪的補充規定》,加大了懲治假冒注冊商標犯罪和處罰商標侵權行為的力度。1993年7月15日國務院批準第二次修訂《商標法實施細則》。這次修改的主要內容有:(1)將商標的保護范圍擴大到服務商標;(2)禁止將地名作為商標使用;(3)增加商標注冊審查的補正程序;(4)擴大侵權行為界定范圍,加大保護力度。??? ;
??? 原《商標法》對于保護商標專用權,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我國原商標法律制度還需要進一步完善,與國際商標保護規則尤其是《知識產權協定》還有一定的差距。因此,為了適應我國加人世界貿易組織的進程,進一步加強對商標專用權的保護,有必要對1982年的《商標法》進行第二次修改。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關于修改商標法的決定》,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與第一次修改相比,這一次修改的幅度較大,涉及47項內容,新增了23條,使《商標法》由原來的43條增加為現在的64條。新《商標法》修改的內容主要涉及以下14個方面:
??? (1)增加《商標法》保護的對象和范圍,明確規定注冊保護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和地理標志。詳見《商標法》第3條、第16條。
??? (2)擴大商標構成要素范圍,規定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別開的可視性標記,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記和顏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注冊。??? ·
??? (3)消除國內外自然人不平等現象,規定自然人(包括中國公民與符合條件的外國人)也可以申請注冊商標。
??? (4)明確馳名商標的特殊法律保護措施以及馳名商標的確認標準。詳見《商標法》第13條、第14條、第?41條。
??? (5)完善了商標構成要素的消極條件,禁止以官方標記、檢驗印記作為商標使用、注冊。詳見《商標法》第10條。
??? (6)增加規定商標注冊申請中的優先權原則,包括《巴黎公約》要求的國際優先權,以及在中國政府主辦或承認的國際展覽會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優先權。
??? (7)強化誠實信用原則,禁止惡意搶先注冊他人商標。惡意搶注行為包括:①未經授權,代理人或代表人以自己的名義將被代理人或被代表人的商標進行注冊;②侵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③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④就相同或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模仿或翻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⑤就不相同或不相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模仿或翻譯他人已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詳見《商標法》第13條、第15條、第31條。
??? (8)規定行政裁決必須經過司法審查,賦予當事人司法復審權。新《商標法》刪去了所有關于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為終局決定的規定,并增加規定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詳見《商標法》第32條、第33條、第43條、第49條。
(9)明確銷售侵權責任,規定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無論是知情或不知情,均為侵權。但是,銷售不知道是侵犯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商品合法來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詳見《商標法》第52條、第56條。
??? (10)確認“反向假冒”為侵權行為,規定“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侵犯商標權。
??? (11)加強行政執法,合理調整行政、司法關系。規定因侵權行為引起糾紛又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對商標侵權行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依法查處;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詳見《商標法》第53條、第54條。
??? (12)明確侵權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并規定了法定賠償數額為50萬元以下。詳見《商標法》第56條。
??? (13)增加規定訴前臨時措施。人民法院可以在正式訴訟前,根據權利人的請求,頒布臨時禁令并實施財產保全和證據保全。詳見《商標法》第57條、第58條。
??? (14)建立健全商標管理部門內部監督機制,建設廉潔、勤政、務實、高效的商標工作隊伍。詳見《商標法》第61條、第6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