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商標注冊申請人
更新時間:2020-12-01 15:22:11
? 外國商標注冊申請人是指商標注冊申請人為外國人或外國企業。通常情況下,凡是向我國商標局申請商標注冊并獲核準注冊的商標都是中國注冊商標,受我國《商標法》的保護,但是,在商標注冊申請過程中對外國人或外國企業的主體資格有一定的要求。我國《商標法》第17條規定:“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申請商標注冊的,應當按其所屬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簽訂的協議或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辦理,或者按對等原則辦理。”《商標法》第18條規定:“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申請商標注冊和辦理其他商標事宜的,應當委托國家認可的具有商標代理資格的組織代理。”依上述規定,外國人或外國企業提出中國商標注冊申請時應當遵循以下兩個原則:
??? (1)按照申請人所屬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對等原則辦理。
??? 我國在1985年加入《巴黎公約》之前,先后與30多個國家簽訂了商標保護的雙邊協議。加入之后,由于《巴黎公約》擁有一百多個世界主要國家的成員國,并且公約有關于國民待遇原則的規定,因此我國不再與其他國家簽訂雙邊協議,但又加人了《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和《馬德里協定》等公約。如果申請人所屬國與我國既無協議,又不同屬于任何一個國際公約的,則按對等原則辦理,只要申請人所屬國同意接受我國公民的商標注冊申請,我國便可對等地接受對方的商標注冊申請。
??? 在受理外國商標的注冊申請時,各國多采取締結公約或簽訂雙邊協議的辦法或按對等原則,如《美國商標法》第44條、《意大利商標法》第23條、《法國商標法》第L712—11條。我國就是在參考了國際通行的做法并結合我國國情作出了上述規定。
??? (2)外國商標注冊申請人必須委托國家認可的具有商標代理資格的組織代理商標注冊事宜。
??? 在商標注冊申請中,對中國商標注冊申請人是否委托代理采取的是自愿原則,實行商標代理與申請人直接辦理雙軌制。申請人可以自愿委托國家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認可的商標代理組織代理,也可以自己直接辦理商標注冊有關事宜。而對外國商標注冊申請人采取的是強制代理原則,要求其委托國家認可的具有商標代理資格的組織代理。這也是遵循的國際慣例。之所以這樣規定是因為本國人沒有語言上的障礙,而外國人則不同,并且本國企業一般設有專門從事知識產權管理的部門和配有熟悉本國法律顧問專業人才,而且外國企業對申請國的知識產權法律體系不夠了解。因此,從維護國家主權原則、保護外國申請人的合法權益、保證商標法律事務的質量和提高商標注冊管理機關的效率的角度出發,各國都對外國申請人規定了強制委托代理原則。如《美國商標法》規定,外國申請人必須指定在美國的商標代理人代理商標事宜。《俄羅斯聯邦商標法》規定,不在俄羅斯居住的外國申請人要取得商標注冊,應通過在俄羅斯聯邦專利局登記的代理人辦理。
??? 同時,外國申請人通過代理機構在他國申請商標注冊是《巴黎公約》允許各成員國在執行國民待遇原則時可以保留的事項,只是不適用指定代理,為此,我國新《商標法》將原《商標法》中的“國家指定”改為“國家認可的具有商標代理資格”,即經過國家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認定的商標事務所或商標代理機構都可以接受外國申請人的委托。這樣就完全符合《巴黎公約》的要求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