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轉讓
更新時間:2020-12-01 15:22:14
??? 著作權轉讓,是指著作權人將其作品財產權部分或全部轉移給他人所有的法律行為。關于著作權轉讓的法律制度,世界各國的著作權法所作出的規定有所不同。英、美等國視著作權為著作財產權,主張著作權可以全部轉讓,如《美國著作權法》第201條(a)(1)規定:“版權所有權可以全部或部分通過任何轉讓方式或法律的實施來轉移。”《英國著作權法》第36條第3款規定,著作權的轉讓(不論全部或部分)必須以書面為主,并須經著作權讓與人簽名蓋章。所以,在英、美等國看來,著作權無異于個人動產所有權,可以通過貿易的方式來轉移。法國、日本等國也主張著作權可以全部或部分轉讓,如《法國著作權法》第35條規定:“作者可全部或部分地轉讓對其作品所擁有的權利。”但是,法國、日本等國理論上采取的是二元論學說,它們將著作權分為著作人身權和著作財產權,能夠轉讓的是財產權,而著作人身權由于其不可剝奪性永遠保留在著作權人手中。突尼斯等國則主張著作權可以轉讓,但轉讓的只能是著作財產權,而且著作財產權的轉讓只能是部分轉讓而不能全部轉讓。德國是主張著作權一元說理論的國家,認為著作人身權和著作財產權是不可分割的有機組成體,由于著作人身權不可轉讓,則著作財產權亦不能轉讓,該國著作權的利用采取使用許可方式。
??? 我國《著作權法》把著作權的內容分為著作人身權和著作財產權兩大部分。既然蘆作權中存在財產權的內容,應該允許其轉讓,特別是我國已加入了《伯爾尼公約》、《世界版權公約》以及《錄音制品公約》等,因此法律上允許著作權轉讓就成苧順理成章的事情。2001年修正后的《著作權法》第Ⅱ0條和第25條明確規定了著作權轉讓法律制度。
??? 著作權的轉讓具有以下特征:
??? (1)著作權轉讓的對象是財產權。我國《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權的內容為著作個身權和著作財產權。著作人身權是指作者因創作作品而依法享有的與作品相關的人身權利,這種人身權與作者的人格利益緊密相關,具有永久性、不可剝奪性,自然不能轉讓。因此,我國《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權轉讓的對象只能是《著作權法》第10條規定的第5項至第17項權利。。,(2)著作權的轉讓導致著作權主體的變更。作品的著作財產權自權利人轉讓給苧主人:,受讓人即成為該作品的著作權人,從而導致著作權主體的變更。但是,這種苧苧主竺甲卒更不同于財產法中的權利主體變更。在財產法中,財產所有權的原始主竺甲繼受主體不可能對同一標的物享有獨立的權利,所有權人轉讓了其財產即喪失了竺甲豐竺苧格,而受讓人成為財產的所有人。在著作權法中,著作權的原始主體和繼罕主體可能對同一作品各自分享利益。當然,如果權利人轉讓作品財產權的全部,受苧仝竺苧豐部著作權主體;如果權利人轉讓的是作品部分財產權,受讓人則是部辦喜作秋ag王體。
??? (3)著作權的轉讓與作品載體所有權無關。一般來說,作品應附著一定的載體,載體既是所有權領域的客體物,又包含著著作權領域的作品。但著作權的轉讓所涉及的是作品的著作權,與作品載體所有權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