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糾紛的處理
更新時間:2020-12-01 15:22:21
??? 著作權糾紛,是指著作權人與作品使用人或其他任何第三人,就著作權的行使而發生的爭執。著作權糾紛主要包括侵權糾紛和合同糾紛兩種,前者是指是否構成侵權而發生的爭執,而后者則是指在訂立、履行著作權合同中產生的爭執。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解決著作權糾紛的途徑有調解、仲裁和訴訟。
? 1.調解
? 調解,是指著作權糾紛的當事人在調解組織的主持下達成的和解。
?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規定,主持調解的組織是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組織。采取調解這種途徑處理著作權糾紛完全取決于當事人的自愿。調解組織在調解的過程中,只能采取說服教育的方式,不得以強迫的方式來促使當事人達成協議。當事人之間是否愿意達成協議、達成什么樣的協議,取決于當事人的自愿。同時,調解并不是解決糾紛的法定必需程序,調解協議不具備法律效力。達成協議后一方反悔的,當事人可以采取其他途徑解決糾紛。
2.仲裁
? 仲裁,是指仲裁機構依照一定的仲裁程序和法律,對當事人之間的著作權糾紛進行裁決的一種活動。
??? 仲裁機構受理著作權糾紛仲裁申請,應遵循法律的規定。根據我國《著作權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規定,當事人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其依據是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或事后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缺少這一條件,仲裁機構不得受理當事人的申請,可告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仲裁機構對著作權糾紛作出的仲裁具備法律效力。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仲裁裁決,另一方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同時,當事人一方認為仲裁機構的仲裁在程序上不符合法律的規定,或仲裁員有貪贓枉法裁判的行為,或仲裁裁決適用法律有錯誤,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申請裁定不予執行。除此之外,仲裁裁決是終局裁決,當事人不得就裁決結果向人民法院再行起訴。
? 3. 訴訟
? 通過訴訟程序解決著作權糾紛,是我國《著作權法》所規定的主要程序。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當事人之間因著作權發生糾紛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著作權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時效期間起算的時間為從著作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犯時開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