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的合理使用
更新時間:2020-12-01 15:22:21
??? 合理使用,是指在特定的條件下,法律允許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權的作品,而不必征得權利人的許可,不必向其支付報酬的合法行為。
??? 合理使用制度經歷了由判例法到成文法的演變過程。它肇始于英國判例法。從1740年到1839年,英國法官在其審判活動中創制了一系列規則,即允許后來作者未經前任作者同意而使用其作品,草創了有關合理使用的范圍、功用及法理基礎;而后,這一制度成就于美國判例法。1841年美國法官Joseph Story在審理Folsom訴Marsh一案中,集以往相關判例法規則之大成,系統闡述了合理使用制度的基本思想,以至后來成為美國立法的基礎,并對各國著作權立法產生了深遠的影響。后來,《美國著作權法》第107條規定了判斷某一行為是否構成合理使用的四條標準:(1)使用的目的和性質,包括這種使用是具有商業性質或者是為了非營利的教育目的;(2)版權作品的性質;(3)同整個版權作品相比所使用的部分的數量和內容的實質性;(4)這種使用對有著作權作品的潛在市場或價值所產生的影響。這一標準對其他國家的合理使用立法產生了相當大的影響。
??? 合理使用在我國《著作權法》中也有明文規定。《著作權法》第22條規定,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 (1)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在這里作為合理使用主體的“個人”,有的學者認為是指使用者自己,而不能擴展至第三人或者家庭、單位。作出嚴格的界定對于保護作者的權利固然有利,但是在家庭聯系如此緊密的中國,如果將家庭范圍內的學習、研究和欣賞也列為非合理使用,在實踐中難以施行,就連舉證也存在很大的難度,所以我們主張這里的“個人”可以擴充解釋為“家庭”,超出家庭范圍的使用即屬于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行為。為個人學習、研究和欣賞而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是否要受到數量上的限制,我國《著作權法》對此未作規定,有些國家卻規定得很具體。就復制來講,捷克、巴西、埃及、墨西哥等國的著作權法均規定以1份為合理,不允許復制多份。也有的國家如冰島著作權法認為個人復制3份也是合理的。為個人學習、研究和欣賞而使用他人作品的方式主要是復制,但又不限于復制,朗誦、改編、翻譯、表演他人的作品都屬于使用他人作品的形式。
??? (2)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符合這一情況必須具備四個條件:其一是引用的作品必須是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其二是引用的目的僅限于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其三是不得損害被引用作品著作權人的利益;其四是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構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實質部分。
??? (3)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此種情況的引用范圍,必須符合報道時事新聞的目的,不允許為制作廣播電視節目而大量使用他人的作品,更不允許將他人作品無休止地在新聞節目中播放等規避法律的行為。新聞媒體為報道時事新聞,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應基于不可避免的情況下。我國《著作權法》之所以這樣規定,是為了遵循《伯爾尼公約》關于“合理使用”的范圍的規定。修改前的《著作權法》沒有“不可避免”之規定,超過了《伯爾尼公約》規定的“合理使用”的范圍。
??? (4)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于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是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修改前的《著作權法》有關此項的規定為“社論、評論等文章”,此次修正案依照《伯爾尼公約》第10條的規定,將此種使用修改為“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
??? (5)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此種情況的公眾集會,指的是群眾性的政治集會、慶祝活動或紀念性的集會。作者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具有公開宣傳的性質,刊登或播放這些講話正是為了迅速傳播,借此擴大宣傳范圍和影響。但是如果作者認為自己的講話有可能不完善·或有缺陷,需要修改才能傳播,則應尊重作者的意思表示。
??? (6)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已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這種合理使用的目的在于學校課堂或者科學研究,而并非以營利為目的。因此,帶有營利性質的培訓班不在此范圍之內。此類合理使用的主體為教學科研人員,他們所使用的資料不得出版發行,使用方法為翻譯或少量復制。關于少量復制,《著作權法》沒有明確的數額規定,一般理解為應以課堂教學或科研的需要為準。
??? (7)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這里的國家機關,指的是國家立法機關、司法機關、行政機關等。它們只有在執行公務需要的情況下,法律才允許它們自由使用他人已發表的作品,如立法機關為了立法可復制他人已發表的論文,供參與起草或討論的人學習或參考;司法機關為案件的審理,可復制他人的作品作為書證或供辦案人員使用。有關此項規定的使用,這次修改的《著作權法》增加了“在合理范圍內”的規定。此項規定對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使用他人已發表的作品,在程度方面進行了一定的限制,有利于保護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
??? (8)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由于上述單位是為廣大公眾提供免費服務的文化事業單位,不僅為廣大公眾參加社會文化活動、學習知識、欣賞藝術提供方便,也為作者創作提供參考資料,因此各國著作權法均將此納入合理使用的范圍。這里所指的復制,一是為了保存版本或為陳列的需要;二是以本館收藏的作品為限,兩者缺一不可。同時這種復制的對象既包括他人已發表的作品,又包括他人未發表的作品。但作者已明確表示不發表和不準復制的,則應尊重作者的意思表示,不得進行復制。
??? (9)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免費表演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一是表演者不得有任何報酬;二是觀眾及所在單位不支付任何報酬。盡管免費表演不須征得作品權利人同意,也不用向其支付報酬,但必須在表演的過程中注明表演作品的名稱、作者的姓名,并保護作品的完整權,以此表示對作者著作人身權的尊重。
??? (10)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這一規定與世界上其他國家著作權法的規定大體一致,也是《伯爾尼公約》所否定的。可以被合理使用的藝術作品只能是設置或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室內公共場所、室外私人場所中的藝術作品不在此列。此外,對藝術作品的合理使用方式也僅限于《著作權法》所允許的臨摹、繪畫、攝影、錄像等非接觸性的復制,直接接觸的方式如拓印須經著作權人的許可。至于被以上合理使用方式復制后形成的新作品或錄像作品能否公開發表或用于其他的商業用途,我們認為,為保護著作權人的利益,法律應當將其排除在合理使用范圍之外。換言之,對室外作品臨摹、繪畫、拍攝之后的任何營利性使用,都須經過作品著作權人的許可,并向其支付報酬。
??? (11)將中國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我國是個多民族的國家,漢族人口占絕大多數。漢族與少數民族之間在經濟、文化上發展不平衡,面對此種現實,法律上允許將已發表的漢族文字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作為合理使用,這有利于在少數民族地區推廣先進的文化和科學技術知識,促進少數民族地區經濟發展和繁榮。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這種合理使用措施有如下特征:一是使用的對象只能是中國作者已經發表的漢族文字作品;二是只能是漢族文字作品而不能涉及電影、電視等文字以外的作品;三是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作品只能在國內出版發行。
??? (12)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將任何一種文字改成盲文,都是一種翻譯行為。出于關懷與扶持殘疾人的公益性目的,《著作權法》允許將已發表的作品變換為盲文讀物出版,盲文讀物的翻譯人由此還享有新的獨立的著作權。
??? 必須說明的是,上述12種限制措施,同樣適用于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者、廣播電臺、電視臺的權利限制。盡管存在以上限制,但是,根據《著作權法}有關規定,使用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的已經發表的作品的,不得影響該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