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與商品名稱
更新時間:2020-12-01 15:22:22
? 商品名稱是指用以區別其他商品而使用在本商品上的稱謂,可分為商品的通用名稱和特定名稱。商品通用名稱是對同一類商品的一般稱呼,如酒、電視機、電腦等。商品特定名稱是指在商品通用名稱前冠以該商品的產地、性能和特點,如瀘州老窖、五糧液酒、章光101毛發再生精等。我國《商標法》第11條規定,商品的通用名稱不能作為商標構成要素注冊使用,但可以用作商標,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的,則可以被核準注冊。
??? 商品的特定名稱符合商標注冊條件的,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注冊成為注冊商標,受商標法保護。此外,商品特定名稱還可以借助于反不正當競爭法對“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獲得保護,但這種保護力度顯然弱于作為商標的保護。
??? 商標與商品名稱,既有聯系又有區別。首先,商標與商品名稱往往密不可分。商標是使用在商品上的標記,當我們提到某一品牌時,必定要有指向對象,在其后說明使用該商標的商品。例如“柯達”膠卷,其中“柯達”為商標,膠卷則是該商標所指向的商品。如果只有商標沒有商品名稱,人們就無法知曉該商標指代的是哪一種商品;如果只有商品名稱沒有商標,則商標將失去其應有的功能,不能起到標示商品來源的作用。其次,商標與商品名稱又有區別。商標受商標法的調整,有關商標的注冊、使用、轉讓、許可使用等均由商標法進行規制,注冊商標權人對該商標享有專有使用權,依法受到保護。商品通用名稱是公共資源,不專屬于任何人,不受法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