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播組織權
更新時間:2020-12-01 15:22:23
? 廣播組織的權利,即廣播組織依法對其制作的廣播節目所享有的專有權利。《日本著作權法》規定,廣播組織享有復制權、再廣播權和有線廣播權及電視廣播的傳播權。《德國著作權法》規定,廣播企業享有重播權、復制權、有償使用廣播節目的權利。廣播組織權也是《羅馬公約》所規定的第三種鄰接權,包括:(1)有權授權或禁止轉播它們的廣播節目;(2)有權授權或禁止錄制它們的廣播節目;(3)有權授權或禁止復制未經其同意而制作它們的廣播節目的錄音或錄像,有權授權或禁止復制根據第,5條合理使用的規定而制作的廣播節目的錄音和錄像;(4)有權授權或禁止向公眾傳播電視節目,如果此類傳播是在收門票的公共場所進行的。行使這種權利的條件由被要求保護的締約國的國內法律確定。《知識產權協定》第14條第3款規定了與《羅馬公約》類似的權利:? “廣播組織應有權禁止未經同意而進行的下列行為:錄制、對錄制品的復制、通過無線廣播手段重新播放以及通過電視播放將這樣的內容傳達給公眾。”
???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44條的規定,廣播電臺、電視臺享有如下權利:
??? (1)許可他人播放的權利。廣播電臺、電視臺在制作節目的過程中要經過大量的程序,耗費大量的創造性勞動。為確保其合法權益,應授予廣播組織對其制作的節目擁有排他的控制權。其他廣播組織要播放這些節目,必須經過制作節目的廣播電臺、電視臺的許可。
??? (2)許可他人將其制作的廣播、電視節目錄制在音像載體上以及復制音像載體的權利。
??? 關于廣播組織權利的保護期限,日本規定為20年,法國規定為25年。《羅馬公約》規定對廣播節目的保護期限至少應當為20年,《知識產權協定》的規定與其一致。我國《著作權法》規定,廣播電臺、電視臺的權利的保護期為50年,截止于該節目首次播放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
??? 外國的廣播電臺、電視臺根據中國參加的國際條約對其播放的廣播、電視節目享有的權利,受《著作權法》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