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侵權的法律責任
更新時間:2020-12-01 15:22:23
? 侵犯著作權的法律責任,是指侵權行為人違反《著作權法》的規定,對他人著作權造成侵害時,依法應承擔的法律后果。依照我國《著作權法》規定,侵犯著作權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主要有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
1.民事責任
知識產權法是民法的一個組成部分,著作權是民事權利中的一種。因此,對于侵權行為人,法律要求行為人對受害人承擔主要以補償損失為目的的民事責任。有我國《著作權法》第46條、第47條規定的侵權行為之一的,承擔的民事責任是:
??? (1)停止侵害,即責令正在實施侵害他人著作權的行為人立即停止其侵權行為。無論侵權行為人主觀上有無過錯,只要在客觀上構成了侵權行為,都應立即停止。如出版發行侵權作品的,應立即停止出版發行。
??? (2)消除影響,即責令侵權行為人在一定范圍內澄清事實,以消除人們對權利受害人或其作品的不良印象。消除影響是恢復名譽的一種方式。一般而言,侵權行為人在多大范圍內給著作權人造成不利影響和損害,就應在多大范圍內消除影響。
??? (3)公開賠禮道歉,即責令侵權行為人在一定的范圍內,向受害人公開承認錯誤,表示歉意。其具體方式有登報道歉、在公開場所聲明或借助其他媒體表示歉意等。侵權行為人拒絕道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
??? (4)賠償損失,即責令侵權行為人以自己的財產彌補受害人因其侵權行為而造成的損失。賠償損失是最常見的民事責任方式,主要適用于對著作權財產權的侵害。《著作權法》第48條規定,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50萬元以下的賠償。
? 2.行政責任
? 行政責任,是指國家著作權行政管理機關依照法律規定,對侵犯著作權行為人給予的行政處罰。對著作權侵權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機關只能是國家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其他任何機關都無權行使這種權利。
? 對于我國《著作權法》第47條規定的侵權行為,著作權行政管理機關可視其情節,分別給予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侵權復制品,處以罰款及沒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權復制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處非法經營額3倍以下的罰款;非法經營額難以計算的,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 3.刑事責任
? 刑事責任,是指侵權行為人因其侵犯著作權的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依照《刑法》而應承擔的法律后果。
??? 我國《著作權法》沒有規定刑事責任條款,但我國《刑法》規定了侵犯著作權罪。侵犯著作權罪是指以營利為目的,違反著作權管理法規,侵犯他人著作權,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其特征有:
??? (1)侵犯著作權罪的主體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
??? (2)侵犯著作權罪的客體是著作權人對其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權及國家對文化市場的管理秩序。
(3)侵犯著作權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
??? (4)侵犯著作權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復制發行其作品方式侵犯其著作權的行為;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侵犯圖書出版者鄰接權的行為;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制作的錄音錄像作品,侵犯其鄰接權的行為;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行為。
??? 構成侵犯著作權罪,除了具備上述條件外,《刑法》還將“違法所得數額較大”和“具有其他嚴重情節”作為犯罪構成必備條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Ⅱ995)Ⅱ號文件解釋:所謂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是指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在2萬元以上,單位違法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所謂其他嚴重情節是指:以侵犯他人著作權非法獲利為常業,因侵犯著作權曾經兩次以上被迫究行政責任或民事責任,又侵犯著作權的;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Ⅱ0萬元122Y_.,單位非法經營額在50萬元以上的;因為侵犯著作權而造成嚴重后果或者造成惡劣國際影響的。??? ,
? 4 .執行措施
? 為了加強對著作權的法律保護,這次修訂的《著作權法》在第五章中新增加了執行措施的有關規定,具體包括訴前權利保全、訴前證據保全、人民法院依法處置權。
? 1)訴前權利保全
? 為了與WTO《知識產權協定》的有關司法保護的內容相銜接,《著作權法》第49條規定:“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其權利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和財產保全的措施。人民法院處理前款申請,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93條至第96條和第99條的規定。”作出這樣的規定,主要是考慮到有時權利人發現了侵權人正在實施侵權行為而想采取制止的行動,但由于行政程序與訴訟的障礙,著作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無能為力。因此,為了防止給著作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造成不必要的損失,法律授予其起訴前申請權利保全的權利。《著作權法》規定的訴前權利保全包括兩個方面,即申請采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的措施和申請財產保全的措施。
??? 申請訴前權利保全應符合以下條件:(1)申請人應是著作權人及其他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與鄰接權人,其他人不能行使此項請求權。(2)提出請求的前提,二是要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即將實施侵犯其權利的行為;二是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3)提出請求的時間為在起訴前。(4)提出請求的對象是各級人民法院。
此項規定是一項程序比較復雜的司法救濟程序,除了嚴格的程序要求外,還有實體要求。這主要是因為著作權及有關權利的行使具有大眾傳播的性質,起訴前如不對有關權利保全,不利于著作權人以及有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的保護,但如果不對這項權利的申請進行嚴格規定,就容易造成訴前權利保全的不當,同樣會給無辜者造成難以彌補的聲譽和經濟損失,因此法律對訴前權利保全作出慎重規定是適宜的。
? 2)訴前證據保全
證據保全是指法院依據申請人、當事人的請求,對可能滅失或今后難以取得的證據,予以調查收集和固定保存的行為。證據保全可以在起訴前,也可以在訴訟中對證據進行調查的過程中。
??? 《著作權法》第50條新增加了訴前證據保全的內容。該條第1款確定了訴前證據保全的權利,即為制止侵權行為,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該條第2款、第3款和第4款規定了人民法院處理證據保全申請的程序,即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應當立即開始執行;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措施。
? 3)人民法院依法處置權
? 我國各級人民法院是我國的審判機關,有權根據事實和法律對侵權案件進行處理。因此《著作權法》新增了第51條:“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對于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可以沒收非法所得、侵權復制品以及進行違法活動的財物。”即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于確屬構成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行為,人民法院在作出裁判時,可以裁判沒收非法所得、侵權復制品以及進行違法活動的財物,使侵權行為人不能再進行侵權活動。此項規定是有關國際公約中強調司法救濟的具體體現,也是多年來理論界與實務界呼吁要求從嚴管理的結果,同時也有利于維護司法權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