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聯合商標與防御商標
更新時間:2020-12-01 15:22:24
? 按商標的用途不同,可以分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聯合商標與防御商標。
? 1)集體商標,是指以團體、協會或其他組織名義注冊,供該組織成員在商業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標記。集體商標的特殊性在于商標的所有權不屬于單個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而是屬于集體組織,其集體組織成員按商標使用管理規則履行必要的手續后即可使用該商標。另外,集體商標不得轉讓。
??? 使用集體商標的目的在于表明某種商品或服務是由一定的團體生產、銷售或提供的,具有共同的特征。集體商標的注冊和使用受到法律保護,有利于創造該集體的信譽、保護團體及成員的利益,有利于取得規模經濟效益,擴大國內、國際市場的影響。尤其是在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可以彌補我國企業在國際競爭中規模較小之不足,提高企業在國際市場的競爭力,占領國際市場。
??? 2)證明商標,又稱保證商標,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服務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個人使用于其商品或服務,用以證明該商品或服務的原產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或其他特定品質的標記。例如,純羊毛標記,真皮標記,長城標記,方圓標記,“旅游定點”,“綠色食品”。證明商標的主要特點在于,應由某個具有檢測和監督能力的組織申請注冊,但商標注冊并非自己使用,而是由注冊人以外的其他人使用,只要使用人提供的商品符合證明商標所要證明的特定品質,并于注冊人履行規定的手續后就可以使用,注冊人不得拒絕。
??? 使用證明商標的目的在于證明商品或服務本身具有某種特定的品質,如純羊毛標記用以證明使用該標記的商品的原料是純羊毛。這樣有利于生產經營者向市場推銷商品,有利于消費者選擇商品,也可防止濫用證明標記,損害消費者的利益。
??? 《巴黎公約》中正式確立了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法律地位。證明商標與集體商標在我國原《商標法》中沒有明確規定,但在實踐中,商標局可受理注冊申請予以法律保護。現行《商標法》的規定有利于保護我國的傳統產品,也與國際公約的規定一致。另外,由于這兩類商標在我國保護的時間還不長,其特殊作用也決定了這類商標保護中的特殊性,在《商標法》中對其有關問題不宜規定得過于具體,因此法律規定涉及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注冊和管理的特殊事項,由國家行政管理局(即國家工商管理局)規定。
?? ?3)聯合商標,是指同一個商標所有人在同一種或者類似的商品和服務上注冊兩個或兩個以上近似的商標。其中一個被指定為主商標,是實際使用的商標,其余的是為了防止他人注冊造成混淆而注冊的,用于積極防衛。聯合商標可以由商標申請人分批獲得注冊,但不能單獨轉讓或許可。例如,“樂口福”食品商標所有人在注冊該商標的同時,注冊了“樂福口”、“口樂福”、“口福樂”、“福口樂”和“福樂口”等商標;“全聚德”烤鴨店同時注冊了“德聚全”、“聚全德”、“聚德全”、“德全聚”、“全德聚”等商標。這些都是屬于聯合商標。??? ;
??? 對聯合商標實行保護的國家,一般都規定,只要使用了聯合商標中的一個,就可以認為整個聯合商標都符合商標法中所規定的使用要求。
??? 我國《商標法》未明確規定聯合商標,但允許企業就兩個以上的近似商標取得注冊。
? 4)防御商標,是指馳名商標所有人在該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務以外的其他類別商品、服務上也加以注冊。例如,可口可樂公司在“可口可樂”牌碳酸飲料成為馳名商標以后,又在其他33類商品上注冊“可口可樂”商標。其目的在于保護馳名商標的信譽,防止他人在不同類別的商品上注冊、使用與其馳名商標相同的商標,淡化其馳名商標的影響。防御商標的注冊較為困難,但一旦注冊成功,則不受不使用而被撤銷商標的規定所限。我國《商標法》對防御商標未作規定,但允許商標使用人就同一商標在不同類商品、服務上取得注冊。事實上,如果在商標法中確立了馳名商標的特殊保護制度,將其保護范圍擴大到不同類商品、服務上,則沒有必要再申請注冊防御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