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侵權行為
更新時間:2020-12-01 15:22:25
??? 著作權侵權行為,是指未經著作權人的同意,又無法律上的根據,擅自對著作權作品進行使用以及其他以非法手段行使著作權的行為。
??? 侵犯著作權人的行為可以分為直接侵權和間接侵權兩種。直接侵權是指不法行為直接侵犯受《著作權法》所保護的作品,如未經授權復制、發行權利人的作品。間接侵權是指不法行為并未直接侵犯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但為侵權行為提供條件,從而對著作權造成侵害,如出售非法復制的圖書、影碟等。對于侵犯著作權行為的認定,國際上有三種不同的立法體例:一是正面規定《著作權法》保護的內容;二是采取概括性的規定,規定任何人侵犯法律所列的專有權,均視為侵權行為,如意大利和美國的著作權法所作的規定;三是對那些屬于侵犯著作權的行為采取詳細的列舉式的規定。我國《著作權法》采用的是第三種方式。根據《著作權法》第46條和第47條的規定,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種。
? 1.擅自發表他人的作品
? 擅自發表他人的作品,是指未經作者同意,公開作者沒有公開過的作品的行為。此種行為主要侵犯的是作者所享有的著作人身權中的發表權。作品一經作者創作完成,作者即依法取得對其所享有的著作權,至于是否發表,以何種方式發表,是作者行使權利的表現。未經作者同意,擅自發表其作品,即視為侵權行為。
? 2.歪曲,篡改他人作品
? 歪曲、篡改他人作品,是指未經作者同意,以刪節、修改等行為破壞作品的真實含義的行為。作品是作者思想情感的反映,如作品中人物命運、情節安排和結尾設置都是作者的創作意圖,任何人未經許可破壞作品的這種完整性,都是歪曲、篡改作品。歪曲、篡改他人作品,侵犯的是權利人所享有的著作人身權乙對此各國著作權法均作了明確的規定,任何人未經作者同意,不得刪節、修改、補充其原作,或割裂、變更作品的名目予以發表。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主要表現有以下幾點:其一,在改編、翻譯、整理、編輯他人作品或者將他人作品攝制成電影電視作品時,沒有按照被利用作品的原意進行利用,歪曲原作的原意;其二,出版部門對稿件編輯加工時歪曲、篡改作品作者的原意;其三,將作品用于有損作者尊嚴的場合。歪曲、篡改作品,既侵犯了作者所享有的保護作品的完整權,又損害了作者的一般人格權。
? 3.侵占他人作品
? 侵占他人作品,是指未經合作作者的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行為。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合作作者的著作權歸合作作者共同享有,任何一個合作作者,在未征得其他合作者的同意的前提下,不得擅自發表合作作品,更不能把合作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否則,一方面侵犯了他人所享有的發表權,另一方面否認了他人的作者資格,非法剝奪了他人對合作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權。在實踐中,這種侵權行為大體分為兩種情況:其一,合作作品創作完成后,合作作者之一或者一部分搶先以自己的名義單獨發表作品,侵犯了其他合作作者的發表權;其二,將已發表的合作作品再行改編、加工,形成一部新的改編作品后,未經原合作作者的許可就以本人的名義發表,從而侵犯其他合作作者的改編權。
? 4.強行在他人的作品上署名
? 強行在他人的作品上署名,是指自己未參加作品的創作,卻以種種不正當的手段在他人創作發表的作品上署名。署名權是作者的一種身份權,是基于創作而產生的。自己沒有參加創作,為了牟取個人名利,利用權勢、地位等因素,強占他人的創作成果,是對作者署名權的侵犯。同時冒充作者資格,以此獲得著作權,也侵犯了作者所享有的著作財產權。但是,如果是作者為了擴大自己的影響而要求一些沒有參加作品創作的名人在自己作品上署名的,則不以侵權論處。??? ·
? 5.擅自使用他人的作品
? 擅自使用他人的作品,是指未經著作權人的許可,又無法律上的規定而使用他人的作品。我國《著作權法》規定,擅自使用他人的作品,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 (1)擅自以展覽、攝制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及以改編、翻譯、注釋等方式使用他人作品的;
??? (2)擅自出租權利人的電影作品及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或者錄音錄像制品的;
??? (3)擅自復制、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權利人作品的。??? ‘
? 6.拒付報酬
? 拒付報酬,是指使用他人的作品,而未按規定支付報酬的行為。我國《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權人對其作品享有著作權,其權利的內容包含人身權和財產權兩個方面。獲得報酬是權利人享有著作財產權的重要體現。因此,使用他人的作品,必須按照規定或約定向權利人支付報酬,否則即是侵犯他人著作財產權的行為。
? 7.剽竊他人的作品
? 剽竊他人的作品,是指將他人的作品當作自己創作的作品發表的行為。此種行為表現為兩個方面:一是完全照抄他人的作品;二是在一定程度上改變他人作品的形式或內容進行剽竊。不過,對于人所共知的歷史素材、自然科學常識、地理知識等反映歷史事實或客觀事實的素材的利用,對于人類社會的共同文化財富的利用,均不屬于剽竊。
??? 剽竊是侵犯著作權的一種常見行為,也是最嚴重的侵權行為。同時這種行為在司法實踐中較難認定。在認定剽竊行為時,應將其與形式上類似的行為相互區別:
??? (1)剽竊與模仿。模仿之作,就文字作品而言,是指參考、借鑒他人作品后進行創造性勞動所獲得的作品。剽竊則是指依照一定榜樣作出類似動作和行為的過程。作者在創作作品的最初階段,均要借助于模仿,以此吸取經驗作為進一步發揮創造性的基礎,因此模仿是一種創作方法,不應混同于剽竊。
??? (2)剽竊與利用著作權作品的思想和觀點。任何一種作品都是由思想內容和思想內容的表現形式兩個方面組成的。而《著作權法》保護的是思想內容的表現形式而不是思想內容的本身。因此,利用作品中所反映的觀點、思想等進行新的創作,法律上是允許的,不能認定是剽竊。
??? (3)剽竊與合理使用。合理使用是作者利用他人的作品有法律上的依據,是一種合法行為。但是合理使用存在一個尺度或范圍問題,超出了法定的尺度或范圍,則構成侵權,但并不一定是剽竊。
??? (4)剽竊與巧合。巧合,是指一部作品包含了另一部作品中的獨創性成果,但能證明是其獨創的而非復制或剽竊的。由于《著作權法》保護獨創作品,而非首創作品,因此巧合不能認定為剽竊。
? 8.侵犯專有出版權和版式設計權??? !
? 專有出版權,是指出版單位通過與作者訂立合同,而在約定的期限或地域內,獲得出版作者作品的一種專有權利。專有出版權受法律保護。因此,在此前提下,任何人不得出版同一作品。
??? 版式設計權,是指權利人基于對圖書、期刊的字體設計、格式的編排等依法享有的專有權。由于設計者在圖書、期刊的字體設計、格式的編排等方面付出了創造性勞動,因此,2m1年修正的《著作權法》新增加了版式設計權的規定。
??? 對于《著作權法》是否規定出版者的裝幀設計權,在此次修改時爭論較大。一種觀點認為裝幀設計屬于美術作品,是美術作品著作權的權利,不應該是出版社的權利;而另一種觀點認為裝幀設計是美術作品用于出版物,如同文字、圖案用于商標,外觀圖案用于工業晶外觀設計一樣,設計人應當將美術作品的著作權轉讓于出版者。經過討論,《著作權法》修正案規定的裝幀設計權又在最后的修正案中被刪除了。所以目前的著作權法只有出版者的版式設計權,而沒有裝幀設計權。
? 9.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
? 此種侵權行為的表現形式主要包括以下三種:一是自己創作的作品,借用他人的姓名進行出售;二是臨摹他人的作品,署以他人的姓名進行出售;三是將他人的作品,署以名家的姓名進行出售。不論以何種方式假冒他人的署名,只要未經他人的同意,以營利為目的,即構成侵權。此種行為既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權之人身權和財產權,也侵犯了他人的姓名權。需要說明的是,該類侵權行為原限于“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行為。2001年修正后的《著作權法》將這一侵權行為延及所有假冒他人署名作品的行為。
? 10.侵犯宰幫問著聲靜乙
? 侵犯鄰接權,是指侵犯表演者、錄音、錄像制者權和廣播電視組織權。具體表現為:未經表演者認可,從現場直播或者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或者錄制其表演;未經表演者許可,復制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制品,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而未經錄音錄像制品者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的;未經許可播放或者復制廣播電視節目的。
? 11.重量其他侵權行為
? 除上述Ⅱ0種侵權行為外,下列行為也應屬于侵權行為: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著作權有關權利人的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權利人為其作品、錄音錄像制品等采取的保護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技術措施的;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刪除或者改變作品、錄音錄像制品等的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
??? 計算機軟件的開發者為了維護其合法權益,早在20世紀70年代就采用技術上的“加密”措施來防止他人復制其計算機程序,這種加密措施的意義在于“將數字著作物作為一種著作物加以界定,使其得以在網上流通。眾所周知,這種技術性措施現在被理解為杜絕擅自復制、保護著作權人的‘反復制保護”’①。與此同時,一些不法之徒專門從事軟件的“解密”并提供給非法復制者來營利。因此,越來越多的國家在20世紀90年代后開始呼吁授權數字作品的著作權人有權禁止他人未經許可而“解密”的行為。《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和唱片條約》均授權各成員國自己通過立法規定以何種方式禁止未經許可的解密等措施。我國《著作權法》修訂后,新增加了此類規定。
??? 在信息時代,刪除或更換作者姓名或作品名稱的事件常常發生。如果不能及時制止上述活動,將會損害作者的人身權利,為此,我國的《著作權法》根據科技發展的現狀,增加規定作品及音像制品的管理電子信息權利不得擅自改動,否則構成違法行為。這種規定對于保證網絡上信息的真實性和準確性,保護權利人的利益十分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