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播組織權概述
更新時間:2020-12-01 15:22:26
? 廣播組織,是指通過無線電波傳播由聲音或圖像或由兩者構成的實況或錄音制品的機構。在我國《著作權法》中,特指廣播電臺、電視臺。這里的廣播電臺、電視臺僅指那些經核準專門從事廣播電視節目的制作并面向其覆蓋范圍內不特定的公眾播發圖文、聲像信息的單位。企事業單位內部和鄉鎮地方組織為了宣傳需要而設立的廣播站、電視臺不包括在內。
???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42條的規定,廣播組織在使用他人作品時應依法辦理相應的手續:
??? (1)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他人未發表的作品,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這是因為,著作權人對于自己未發表的作品享有發表權、播放權、取得報酬權等權利。著作權人有權以口頭或書面的形式決定是否允許廣播組織播放其作品以及是否支付報酬,未經許可,廣播組織不得擅自使用著作權人未發表的作品。
??? (2)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他人已發表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除本法規定可以不支付報酬的以外,應當支付報酬。該法這樣規定的理由是:首先,考慮到著作權人的作品是制作廣播電視節目的源泉,如不向其支付報酬,則打擊了其創作的積極性,為此廣播組織應支付報酬;其次,廣播組織的節目制作時間性較強,若規定廣播組織在使用已公開發表的作品時也需征求著作權人的同意,則不利于廣播組織制作節目進行宣傳。所以法律規定通常情況下廣播組織可不經著作權人的許可而使用作品。
??? (3)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已經出版的錄音制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 (4)電視臺播放他人的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錄像制品,應當取得制片者或者錄像制作者許可,并支付報酬;播放他人的錄像制品,還應當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并支付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