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商標,圖形商標、立體商標和組合商標
更新時間:2020-12-01 15:22:28
? 按照商標構成要素的不同,可以分為文字商標、圖形商標、立體商標和組合商標。這是我國《商標法》第8條規定的四類商標,并可以指定色彩。其中,立體商標是《商標法》第二次修正案新增加的內容。
??? 1)文字商標,即以文字、數字、字母為構成要素的商標。其中的文字包括字、字的搭配、姓氏、地名、假名、縮寫詞等,文字可以是漢字,也可以是少數民族文字,還可以是拉丁文字。除了法律明確規定不得使用的文字外,商標使用人可以自由選擇文字作為商標。字母商標,即以拼音字母或英文字母等最小的書寫單位構成的商標。數字商標,即以表示數目的文字或符號作為構成要素的商標。以文字作為商標的構成要素,含義明確,念起來朗朗上口,易于流傳,但形象性不足。
2)圖形商標,即由平面圖形、顏色組合構成的商標。圖形是在紙上或其他平面上表示出來的物體的形狀,既可以是風景畫、人物肖像、動植物等具體形象圖形,也可以是某種記號、符號等抽象造型構圖。圖形商標以藝術作品的形式出現,便于識記,不受語言文字的限制,但不便稱呼與描述,因而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單純以圖形作為商標使用的情形較少,而是加上文字、字母、數字構成組合商標。
3)立體商標,即以長、寬、高三種度量組成的三維標記為構成要素的商標,如可口可樂瓶獨特的流線形瓶身、麥當勞的金色拱門標記。
? 4)組合商標,是包括顏色組合以及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記、顏色組合而成的商標。例如,文字“旺旺”加娃娃圖,文字“大白兔”加圖形白兔。這種商標由多種要素構成,往往圖文并茂,既表形又表意,是使用得最多的一種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