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許可使用
更新時間:2020-12-01 15:22:32
??? 著作權許可使用,是指著作權人將其作品許可使用人以一定的方式,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內使用的法律行為。著作權許可在各國著作權法中都有相應的規定,但是所使用的概念略有不同。《俄羅斯聯邦著作權和鄰接權法》將著作權許可稱為“財產權的轉授”,該法在第30條第2款規定:“專有權利轉授著作權合同只是許可專有權利獲得者以合同規定的某種方式和在合同規定的范圍內使用,并賦予專有權利獲得者禁止他人同樣使用該作品的權利。”《德國著作權法》第31條沒有使用著作權許可的術語,而使用了“用益權授予”的說法。這里所說的“用益權”實際上就是以任何方式使用著作的權利。
??? 著作權的許可使用和著作權的轉讓盡管都是著作權使用的方式,但是它們是兩種不同性質的行為。將兩者相互比較,我們即可了解著作權許可使用的特征:
??? (1)著作權許可使用不改變著作權的歸屬,被許可人取得的只是使用權,并不能成為著作權的主體。而著作權的轉讓,受讓人取得的是著作權。
??? (2)在著作權許可使用中,被許可人只能是自己按照約定方式、地域范圍和期限使用作品,不能將所獲得的使用權再讓渡給第三人,當然著作權人同意的除外。而著作權轉讓以后,受讓人不僅自己可以使用作品,也可以將獲得的權利再轉讓或許可他人使用,受讓人有處分權。
??? (3)在著作權許可使用中,非專有使用權的許可人不可能因權利被侵害而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只有專有使用權的被許可人才能因專有使用權被侵害提起訴訟。而著作權轉讓中,任何受讓人對侵害其財產權利的行為均可提起侵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