鄰接權及其演進
更新時間:2020-12-01 15:22:34
? 鄰接權也稱相關權,或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或傳播者權,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對其在傳播作品的過程中的創造性成果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鄰接權包括圖書出版者權,表演者權、錄音錄像制作者權和廣播組織權。
??? 通過表演等方式傳播作品的活動古已有之,但保護表演者權的制度直到19世紀末20世紀初才發端于西方國家。現代傳播技術的發展是鄰接權制度產生的催化劑。早期,人們欣賞表演必須親臨劇場,但隨著錄音、錄像及無線電技術的發展,唱片、電影得以大量復制和發行,人們足不出戶即可通過傳播媒體欣賞節目,表演者的收入因此銳減。與此同時,錄音錄像制品經常被他人任意翻錄,廣播組織制作的節目也常常被他人無償播放。在上述情況下,要求保護傳播者利益的呼聲日益高漲,于是鄰接權制度應運而生。
??? 1910年,德國在其《文學與音樂作品產權法》中,率先把音樂作品及音樂戲劇作品的表演者當作原作的“改編創作者”予以保護。次年,英國在其著作權法中列入了保護音樂唱片的條款,1925年又頒布了保護戲劇音樂表演者的法律。1936年之后,奧地利、意大利的著作權法加入了對錄音制品作者予以保護的條款。為了保護廣播組織的權利,1946年國際無線電組織(后改名為“國際無線電與電視組織”)成立。自20世紀60年代起,對鄰接權的保護已成為世界各國立法的共同趨勢。
??? 但是,各國對鄰接權采用的保護方式卻并不完全相同。有的國家將著作權與鄰接權區別對待,如俄羅斯1993年的《著作權與鄰接權法》、法國1992年的《知識產權法典》;有的國家則將鄰接權含于著作權,以著作權保護鄰接權,如中國;還有的國家并未將鄰接權作為一種單獨的權利保護,而是將鄰接權的對象(表演、唱片和廣播節目)作為——種特殊的作品,給予著作權保護,如美國1976年版權法、英國1988年版權法?
??? 國際上關于鄰接權保護的第一部公約是1961年的《羅馬公約》,該公約對各國鄰接權保護產生了深刻的影響。第一,該公約的締結標志著鄰接權保護已得到了國際社會的普遍承認。在此以前,很多國家的立法者及法律專家都認為,作品傳播者的行為僅僅是一種機械制作行為,只具有技術性而無創作性,所產生的后果與著作權保護沒有聯系。該公約的頒布表明,締約國應對傳播作品的人給予著作權或鄰接權或其他權利的保護。第二,為世界各國以專門法形式保護鄰接權提供了示范模式。該公約制訂以前,盡管有少數國家已開始規定鄰接權制度,但所采取的形式各不相同,直到現在仍存在差別。《羅馬公約》要求各成員國至少應對表演者,唱片制作者和廣播組織的權利予以保護,并規定了應給予的最低保護標準。此外,國際上已締結的鄰接權公約還有《保護唱片制作者防止其唱片被擅自復制公約》,《關于播送由人造衛星傳播有節目信號的公約》。這些國際公約的締結,為鄰接權保護開辟了廣闊的天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