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福壽園”與淮北“福壽安”商標近似被宣告無效
更新時間:2020-12-01 15:22:42
來源:魯網
作為港股上市企業的上海,不能再使用“福壽園”商標了!理由是,“福壽園”與安徽淮北福壽安殯葬服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郝夢磊的注冊商標“福壽安”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構成近似商標,被國家知識產權局裁定,爭議商標“福壽園”予以宣告無效。
福壽安制衣廠是家經營十幾年的品牌老店。2009年11月3日,淮北市濉溪縣城南福壽安制衣廠成立。在此之前的2008年,郝夢磊已經拿到了“福壽安”商標(核定24類)注冊證。
其后,郝夢磊又相繼于2011年9月5日申請注冊了“福壽安”(核定45類),2011年5月14日獲得注冊“福壽福”(核定24類),2013年2月4日申請注冊了“永壽安”(核定24類)等商標。
經過多年的努力,“福壽安”終于逐步打開了市場。2018年10月8日,郝夢磊擴大公司規模,成立了淮北福壽安殯葬服務有限公司。目前,“福壽安”品牌銷售網絡遍及全國,現有500多家合作商,產品遠銷到東南亞和加拿大等國家和地區。
2018年2月,上海福壽園實業發展有限公司以連續三年不使用為由,向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申請撤銷9928590號“福壽安”商標在第45類“火葬”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務上的注冊。
為了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郝夢磊咨詢資深律師、查閱相關資料、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審查,并提交了大量的事實和使用證據材料。最終,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經審查認為,“福壽安”提供的商標使用證據有效,上海福壽園公司申請撤銷理由不能成立,駁回他們的撤銷申請。
2019年7月4日,上海“福壽園”再次以“無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為由,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申請撤銷第9928590號第45類“福壽安”商標在“火葬”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務上的注冊;以同樣理由申請撤銷第8269030號第24類“福壽福”商標在“床罩”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務上的注冊。以上無理申請均被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駁回,第9928590號第45類“福壽安”注冊商標和第8269030號第24類“福壽福”注冊商標不予撤銷。
雖說“福壽安”品牌保住了,但通過這場商標權,也使淮北“福壽安”認識到了品牌知識產權的重要性。“福壽安”第9928590號第45類注冊商標注冊商標早于上海福壽園,該公司“福壽園”商標,與“福壽安”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似,構成近似商標,也就意味著“福壽安”面臨著商標被侵權的風險。于是,2018年9月30日,壽衣品牌“福壽安”創始人、淮北福壽安殯葬服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郝夢磊向國家知識產權局遞交《注冊商標無效宣告申請書》,對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發布的注冊號為9948206的“福壽園”商標申請宣告無效。
郝夢磊申請宣告“福壽園”商標無效的理由是,爭議商標“福壽園”與其第9928590號引證商標1“福壽安”、第8269030號引證商標2“福壽福”在含義、呼叫上無明顯區別,構成近似商標,并且,兩者同屬于殯葬服務行業,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1、2共存易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與誤認。
在時間上,郝夢磊的“福壽安”于2011年9月5日申請注冊,“福壽福”于2011年5月14日獲得注冊,而爭議商標“福壽園”的申請日期為2011年9月9日,明顯晚于“福壽安”、“福壽福”的申請、注冊時間,自己對該商標享有無可辯駁的在先權利。
在文字的含義上,“福壽安”的“福”表示幸福;“壽”表示長壽;“安”表示安定,安穩。“福壽安”即表示幸福、長壽、安定。“福壽福”即表示長壽是最幸福的事。而爭議商標“福壽園”,“園”本身無顯著性,顯著部分即為“福壽”。
從呼叫上分析,基于相關消費者的識讀習慣,一般會以首字作為商標的呼叫重點。故,引證商標1、2的呼叫重點為“福”。并且,基于中國語言的構詞方式與語法,爭議商標以“福壽園”進行識讀,其呼叫重點亦為“福”。
從外觀上分析,爭議商標本身并無特殊設計,其與引證商標1、2在字體上并無明顯差別。
綜上所述,爭議商標“福壽園”與引證商標“福壽安”、“福壽福”在含義上基本相同,呼叫重點完全相同,在實際使用中很容易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與誤認,爭議商標應當予以無效宣告。
國家知識產權局審理查明:爭議商標“福壽園”2011年9月9日提出申請注冊,2014年5月28日取得注冊,核定使用在第45類火葬、喪葬、殯儀、骨灰安放服務上。
引證商標1“福壽安”申請注冊日期早于爭議商標“福壽園”,核定使用在第45類火葬、喪葬、殯儀服務上。
引證商標2“福壽福”早于爭議商標“福壽園”申請注冊日獲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24類床罩、被子、壽衣等商品上。
引證商標1、2均為郝夢磊名下有效注冊商標。
國家知識產權局認為,本案的焦點問題為,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1、2是否構成商標法所指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和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關于焦點問題,國家知識產權局認為,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火葬、喪葬、殯儀、骨灰安放服務與引證商標1核定使用的火葬、喪葬、殯儀服務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屬于同一種或類似服務。爭議商標“福壽園”與引證商標1“福壽安”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構成近似商標。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1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共存于市場,易導致相關公眾對服務來源產生混淆。因此,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1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一條所指使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一條、四十四條第三款、第四十五條第一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裁定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2019年10月10日,國家知識產權局依法做出裁定后,上海福壽園實業集團有限公司不服裁定,將國家知識產權局告上法庭,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被訴裁定,并責令被告重新作出裁定。
2020年5月9日,北京知識產權法庭開庭審理了此案,認為被告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的被訴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作出程序合法。原告上海福壽園實業集團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北京知識產權法庭判決:駁回上海福壽園實業集團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