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術作品的權利主體
更新時間:2020-12-01 15:22:52
就美術作品而言,它涉及兩類權利:一類是美術作品原件所有人對美術作品原件的所有權,即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美術作品原件的權利;另一類是美術作品的創作人對于美術作品的著作權。這是兩類不同的權利,美術作品原件所有權的轉移,不視為作品著作權的轉移。畫家將畫出售給甲,甲只享有該畫的所有權,但不享有該畫的著作權。值得考慮的是,購畫人如欲實現其經濟權利,希望展覽此畫,就會與創作人的著作權發生沖突。同時,創作人要展覽作品原件,也不得不求助于原件持有人。為了解決這一矛盾,我國《著作權法》第18條規定,美術作品原件的展覽權由原件所有人享有。這說明,即使創作人想要展覽美術作品原件,也應取得原件所有人的許可。
匿名作品的權利主體
匿名作品是指作者不具名或不寫明其真實姓名的作品,亦稱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我國《著作權法》對匿名作品與其他作品一樣實行保護。《著作權法》第10條第2項規定了作者在作品上署名而表明身份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13條規定,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件的合法持有人行使除署名權以外的著作權。作者身份確定后,由作者或其繼承人行使著作權。如果匿名作品是公民所作,作者死亡后,其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有義務保護其著作人身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