軟件著作權侵犯行為及法律責任
更新時間:2020-12-01 15:22:55
? 《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23條和第24條分別規定了哪些行為屬于侵權行為。第23條規定:(1)未經軟件著作權人許可,發表或者登記其軟件的;(2)將他人軟件作為自己的軟件發表或者登記的;(3)未經合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開發的軟件作為自己單獨完成的軟件發表或者登記的;? (4)在他人軟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軟件上的署名的;(5)未經軟件著作權人許可,修改、翻譯其軟件的;(6)其他侵犯軟件著作權的行為。第24條規定:? (1)復制或者部分復制著作權人的軟件的;(2)向公眾發行、出租、通過信息網絡傳播著作權人的軟件的;(3)故意避開或者破壞著作權人為保護其軟件著作權而采取的技術措施的;(4)故意刪除或者改變軟件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5)轉讓或者許可他人行使著作權人的軟件著作權的。
??? 行為人違反《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的規定,應承擔下列法律責任:
??? (1)民事責任。行為人有《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23條和第24條規定的侵權行為的,應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賠償損失數額的確定,可依照《著作權法》第48條的規定。
??? (2)行政責任。行為人有《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24條規定的侵權行為,且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可責令行為人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侵權復制品,可以并處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沒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權復制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行為人有《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24條第(1)項或者第(2)項行為的,可以并處每件100元或者貨值金額5倍以下的罰款;有第24條第(3)項、第(4)項或者第(5)項行為的,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 (3)刑事責任。行為人有《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24條規定的行為的,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侵犯著作權罪、銷售侵權復制品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