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作品的權利主體
更新時間:2020-12-01 15:22:56
合作作品是指兩人以上共同創作的作品。由于合作作者的共同勞動,使合作作品形成了一個整體。根據各國著作權法的一般規定,要成為合作作者,必須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 (1)合作作者必須有共同的創作愿望。他們對創作行為及后果有明確認識,目標一致。若他們缺少共同的創作愿望,則不能成為合作作者。例如,未經許可而將他人創作的樂曲填上歌詞而創作的歌曲就不是合作作者。
??? (2)合作作者必須都參加了共同的創作勞動。沒有參加創作,僅為創作提供咨詢意見,物質條件、素材或其他輔助勞動的人不能稱為合作作者。
??? 至于合作作品是否可分割的問題,各國規定不一。有的國家認為合作作品不可分割,因而不能單獨使用,如美國、德國的著作權法;有的國家則認為合作作品可分為可以分割的合作作品與不可分割的合作作品,如法國、蘇聯的著作權法。各國一般均規定,合作作品的著作權歸全體合作人共有,行使著作權時要征得全體合作人的同意。在承認存在可分割的合作作品的國家中,其著作權法規定,作者對于自己所創作的具有獨立意義的那部分作品可單獨享有著作權。
??? 我國《著作權法》第13條第1款規定:? “兩人以上合作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對于可以分割的合作作品,作者對各自創作的部分可以單獨享有著作權,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體的著作權。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是指各部分構成一個有機的整體,各部分都不可缺少,不能單獨使用的作品。對于這種合作作品,其著作權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過協商一致行使;不能協商一致,又無正當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轉讓以外的其他權利,但是所得收益應當合理分配給所有合作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