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作品的權利主體
更新時間:2020-12-01 15:22:58
? 委托作品是指委托人向作者支付約定的創作報酬,由作者按照他人的意志和具體要求而創作的特定作品,如單位懸賞征集的廠標、廠徽、廠歌以及為他人撰寫的回憶錄等。委托作品與職務作品的不同在于,委托作品之創作是作者根據委托合同而履行其義務;職務作品之創作則是作者履行法律或勞動合同所規定的義務,這種義務往往與作者的本職工作有關。各國著作權法對委托作品的主體的規定迥異。有的國家注重維護委托人之利益,規定在一般情況下著作權人應是出資創作該作品的人(如英國、印度);有的國家則重視作者權益之保護,規定委托作品的著作權首先應屬于作者(如突尼斯);還有的國家采用兩者兼顧的方法,規定由作者與委托人共享委托作品的著作權(如菲律賓)。
??? 我國《著作權法》第17條規定:“受委托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的歸屬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過合同約定。合同未明確約定或者沒有訂立合同的,著作權屬于受托人。”可見,我國著作權法側重于維護作者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