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個“大疆”:狹路相逢,孰對孰錯?
更新時間:2020-12-01 15:23:00
來源: 中國知識產權報/中國知識產權資訊網
說起“大疆”,不少人首先想到的是在全球民用消費級無人機市場獨占鰲頭的“大疆”牌無人機。殊不知,市場上還有同名手機,兩家廠商還為此打起了商標官司。
近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下稱北京高院)就深圳市大疆創新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大疆創新科技公司)起訴深圳市大疆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大疆實業公司)侵犯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作出二審判決,認定大疆實業公司在被訴侵權手機產品的生產、銷售及宣傳推廣中使用“大疆”標識的行為侵犯了大疆創新科技公司享有的第11784570號“大疆”(下稱涉案商標)注冊商標專用權,且大疆實業公司使用“大疆”作為其企業名稱并加以宣傳的行為構成對大疆創新科技公司的不正當競爭,需停止侵權并賠償大疆創新科技公司經濟損失等共計61.4萬余元,維持了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之前作出的一審判決。
值得關注的是,該案一審和二審法院結合在案證據,均認定涉案商標經過長期的宣傳和使用,已為我國相關公眾廣為知曉,在該案被訴侵權行為發生時達到馳名商標的程度,構成在第12類“航空器”商品上的馳名商標。對此,首都經濟貿易大學產業發展與知識產權研究中心主任翟業虎在接受中國知識產權報記者采訪時表示,由于馳名商標可以享受跨類別保護,因此在此類案件中,雙方當事人往往對涉案商標是否被認定為馳名商標爭議較大。該案一審和二審法院對涉案商標為何被認定為馳名商標進行了詳細說理,對類似案件的審理具有啟示意義。
同名企業對簿法庭
大疆創新科技公司成立于2006年,是全球知名無人飛行器控制系統及無人機解決方案的研發和生產商,亦是涉案商標的權利人。該商標經過大疆創新科技公司的大量使用和推廣,已為相關公眾所熟知。2018年8月,該商標在第12類“航空器”商品上被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認定為馳名商標。
大疆實業公司成立于2015年11月25日,其經營范圍包括手機、移動電話的技術開發、銷售、生產等。自2016年2月2日起,大疆實業公司分別申請注冊了“inni”商標和“大愛無疆”商標,分別被核定使用在“手機、電池”以及“移動電話、筆記本電腦”等商品上。隨后,大疆實業公司推出手機產品,并在銷售過程中及在官方網站等渠道進行宣傳時,使用了“inni大疆”“大疆1”“大疆X7”等內容。
大疆創新科技公司認為,根據我國商標法的相關規定,涉案商標具備被認定為馳名商標的條件。雖然大疆實業公司使用“大疆”商標指示的商品為手機,與涉案商標核定使用商品不同,但考慮到涉案商標應為馳名商標,故其行為涉嫌構成商標侵權。此外,大疆實業公司注冊并使用包含有“大疆”字號的企業名稱存在明顯攀附大疆創新科技公司馳名商標商譽的主觀故意,根據商標法及1993年反不正當競爭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馳名商標保護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規定,大疆實業公司的上述行為還涉嫌構成不正當競爭。
溝通無果后,大疆創新科技公司于2017年4月將大疆實業公司起訴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
判決被告構成侵權
對于大疆創新科技公司的起訴,大疆實業公司不予認同,辯稱:首先,大疆實業公司生產并銷售的商品為手機,與涉案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不構成相同或類似商品。其生產、銷售的手機一直都標注有“inni”商標,而“大疆”則是作為企業名稱使用,并非作為商標使用,沒有造成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的混淆誤認。其次,公司成立后,一直將“大疆”作為企業名稱使用,其“大愛無疆”亦是大疆實業公司享有專用權的注冊商標,故不具有混淆的主觀故意。再次,大疆創新科技公司的“大疆”無人機品牌在大疆實業公司使用“大疆”字號之前并未達到馳名程度,該案亦沒有將涉案商標認定為馳名商標的必要性。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結合2013年商標法第十四條的相關規定,認定在本案被訴侵權行為發生時,涉案商標構成在第12類“航空器”商品上的馳名商標。大疆實業公司在被訴侵權產品上使用“大疆”標志容易使相關公眾認為使用涉案商標的商品與被訴侵權產品具有較強的聯系,從而減弱涉案商標與大疆創新科技公司的關聯性及對應性,同時,也不正當利用了涉案商標的市場聲譽,屬于“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之情形。大疆實業公司生產、銷售帶有“大疆”標志的手機、在其宣傳視頻、微信公眾號中標注“InnI 大疆”字樣的行為侵犯了大疆創新科技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且其使用“大疆”作為企業名稱并加以宣傳的行為構成對大疆創新科技公司的不正當競爭。
在綜合考慮大疆實業公司侵權行為的性質、時間、后果以及涉案商標的知名度等因素后,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綜合認定大疆實業公司賠償大疆創新科技公司經濟損失50萬元及合理開支11.4萬余元。
一審判決后,大疆實業公司不服提起上訴,北京高院經審理后判決駁回其全部上訴請求。
明確主要焦點問題
由于馳名商標可以享受商標跨類保護,因此,在該案一審和二審中,原被告雙方就涉案商標有無必要認定為馳名商標進行了激烈辯論,一審和二審法院也進行了充分說理。
那么,商標如何被認定為馳名商標?對此,翟業虎表示,對馳名商標的認定主要有行政機關認定和司法機關認定兩種途徑,其中,行政機關的認定主要是在商標異議、不予注冊復審和商標無效宣告請求案件中進行認定;司法機關的認定主要是法院在審理行政和民事案件時,參照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等相關規定通過判決的方式進行認定。
“不過需要注意的是,根據商標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馳名商標保護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相關規定,對于已經注冊的商標認定馳名的前提是在不相同或不相類似的商品上需要進行跨類保護。”翟業虎表示,正如該案一審和二審法院在判決中指出的,涉案商標被核定注冊在第12類“航空器”商品,而大疆實業公司生產的被訴侵權產品“手機”屬于第9類,二者分屬不同類似群組,在功能用途、消費群體等方面存在一定差異,不屬于類似商品。因此,對于大疆創新科技公司請求認定涉案商標為馳名商標并給予跨類保護,應予審查認定。
“當然,根據我國商標法和有關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并非所有的已注冊的馳名商標都可以享受跨類保護,只有在滿足以下3個要件后才可以享受跨類保護。”翟業虎指出,首先,在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或服務上使用復制、摹仿、翻譯馳名商標的標識;其次,足以使相關公眾認為被訴商標與馳名商標具有相當程度的聯系;再次,減弱馳名商標的顯著性、貶低馳名商標的市場聲譽或者不正當利用馳名商標的市場聲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