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傭作品的權利主體
更新時間:2020-12-01 15:23:01
? 雇傭作品(職務作品)通常是指員工在受雇傭期間和受雇范圍內所創作的作品。對于該類作品的歸屬,大致可分為三類情形:
??? 第一類情形是,大陸法系國家從保護作者利益的立場出發,一般規定,雇傭作品的原始著作權歸作者享有。如《法國著作權法》規定,雇傭合同、服務合同的存在或者智力作品的作者簽訂上述合同的行為絲毫不影響作者享有的對其作品的專有的、對一切人都有抗辯力的著作權。但是,依勞動法及合同法的要求,雇員在勞動合同中應準許其雇主在約定范圍內獨占使用有關作品的著作權。近年來,這一規定已有所突破,法國1985年的著作權法規定:“除有相反規定,由一個或幾個雇員在履行職責時完成的軟件屬于雇主,所有賦予作者的權利歸屬后者。”這樣,軟件作品的原始著作權就轉歸雇主所有。
??? 第二類情形是,英美法系大多數國家及大陸法系個別國家規定,雇傭作品的原始著作權歸雇主所有。例如,《英國著作權法》第11條第(2)項規定:“除非雇傭合同有相反規定,由雇員在受雇期間創作之文學、戲劇、音樂或藝術作品,其雇主為首位著作權所有人。”《美國著作權法》第20條(b)項也作了類似規定。
??? 第三類情形是,原東歐國家著作權法規定,職務作品的著作權原則上歸作者所有,但作者所在單位根據法律規定在一定條件下可行使作者的某些權利。
??? 我國《著作權法》第16條第1款規定,公民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工作任務所創作的作品是職務作品。所謂工作任務,是指公民在該法人或者該組織中應當履行的職責。所謂“物質技術條件”,是指該法人或者該組織為公民完成創作專門提供的資金、設備或者資料。為了既調動作者的創作積極性,又維護作者所在單位之利益,我國《著作權法》對職務作品之歸屬作了明確規定:
??? (1)一般職務作品的著作權歸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在其業務范圍內優先使用。作品完成兩年內,未經單位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該作品。單位在業務范圍內使用該職務作品是否向作者付酬,由雙方簽訂合同解決。如果在作品完成后的兩年內,單位在其業務范圍內不使用,那么作者可以要求單位同意由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單位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其許可使用作品所獲報酬,由作者與單位按約定的比例分配。作品完成兩年后,單位可以在其業務范圍內繼續使用。作品完成的兩年期限,自作者向單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計算。
??? (2)由法律規定的某些特殊的職務作品,作者只享有署名權,著作權的其他權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給予作者獎勵。這些特殊的職務作品主要有:第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計算機軟件、地圖等職務作品;第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著作權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