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算機軟件的保護方式
更新時間:2020-12-01 15:23:02
? 自1945年世界上第一部計算機問世以來,計算機逐步走人千家萬戶,成為人們工作、生活必不可少的工具之一。20世紀60年代后期,計算機軟件的單獨銷售使人們迅速認識到其重要的商業價值。然而,自從計算機誕生以來,以什么方式保護計算機軟件就成為困擾理論界和司法界的重要課題之一。
??? 由于計算機軟件具有實用性,包括美國在內的不少國家都曾嘗試用專利法保護。但是,以專利法保護存在著難以克服的障礙:軟件的新穎性、實用性、創造性標準難以確定;軟件數量之多、發展之快與手續復雜、耗時長的專利審查程序格格不入;以數字、符號組成的軟件的性質較之一般的方法發明專利也有很多差別。因此,以專利法保護計算機軟件困難重重,一些發達國家逐步放棄了這種措施。
??? 與此同時,人們將目光逐步投向著作權法。1072年,菲律賓在世界上第一次適用著作權法對軟件實行專門保護。美國于1976年、1980年兩次修訂其版權法,將軟件納入可版權的范圍。迄今為止,世界上已有40多個國家和地區對計算機軟件采取著作權保護,1993年通過的《知識產權協定》也明確要求締約方將計算機程序作為文字作品予以保護。
??? 以著作權法保護計算機程序具有以下優點:? (1)該保護在國際上已達成共識,有助于在世界范圍內獲得有效保護;(2)在保護方式上,由于著作權的取得比較方便、簡捷,所以計算機程序能迅速及時地獲得保護;? (3)在訴訟中,權利人可根據著作權法迅速有效地采取控制盜版的措施。因此,將計算機程序作為文字作品納入著作權保護范圍,是軟件保護發展的一個方向。
??? 我國《著作權法》第3條第8款將計算機軟件作為一類可版權作品,但鑒于其特殊性,該法附則第58條又注明其保護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據此,國務院1991年6月4日發布了《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1992年4月6日,原機械電子工業部作為計算機軟件的登記主管機關又發布了《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辦法》。2001年12月20日,國務院公布了新的《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該條例于2002年1月1日起實行,1991年6月4日國務院發布的《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