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保護民間文學表現形式的制度
更新時間:2020-12-01 15:23:04
? 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受著作權保護的法律制度,是在20世紀60年代以后逐步形成發展起來的,其起始原因在于發展中國家保護自己的傳統民族文化,進而提出擴展著作權客體的要求。此前,在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的文化交往中,發展中國家使用發達國家的文化科技成果都是有償的,而發達國家卻可以大量地無償使用發展中國家豐富的民間文學藝術資源。為防止篡改、歪曲、擅自使用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現象發生,實現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在著作權貿易方面的平衡,一些國家和地區先后將民間文學表現形式列為著作權客體加以保護。為了適應這一發展趨勢,《伯爾尼公約》1971年修訂本將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作為“不知作者的作品”的一種特例來處理,其目的在于反映發展中國家的法律要求,同時又使大多數成員國特別是發達國家能夠接受。該公約第15條第4款規定,各成員國在書面通知《伯爾尼公約》總干事的前提下,可以給不知作者的、未出版的,而又確信屬于本公約成員國之作者的那一部分作品提供法律保護。
??? 迄今為止,采用著作權法保護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主要是發展中國家,如突尼斯、玻利維亞、智利、摩洛哥、阿爾及利亞等國家。值得注意的是,1989年生效的英國著作權法按們白爾尼公約》規定的標準與范圍,在第169條中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給予了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