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財產權
更新時間:2020-12-01 15:23:07
??? 著作財產權又稱經濟權利,是指著作權人自己使用或者授權他人以一定方式使用作品而獲取物質利益的權利。著作財產權主要包括復制權去發行權、展覽權、廣播權等。著作財產權的性質明顯不同于著作人身權,它可以轉讓、繼承或放棄。著作財產權也明顯不同于一般的財產權,它受地域、時間等因素的限制。
??? 著作財產權在著作權制度中占有舉足輕重的地位。無論是英美法系國家還是大陸法系國家,它們均在著作權法中詳盡地規定了著作財產權。著作財產權的發展與技術進步存在密切的聯系。在19世紀末20世紀初,印刷出版是作品使用的主要方式,作者的財產權利很大程度上局限于出版復制權的范圍。進人20世紀后,隨著錄音、錄像、衛星轉播、廣播、電視等新的復制、傳播手段的發展,權利的內容發生了質的飛躍,廣播權、有線電視轉播權、錄音錄像權等新的權項相繼出現并為許多國家的著作權法所承認。至20世紀50年代,計算機技術、數字化技術的發明與推廣又為著作權制度拓展了新的領域,諸如增加出租作品權、進口權、公共借閱權等權利的呼聲一浪高過一浪,各國立法者不得不重新審視本國的著作權法,逐步增加新的著作財產權項。
? 關鍵詞:復制權
??復制權是指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版等方式將作品制成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它是著作財產權中最基本的權能。從積極方面講,著作權人有權復制其享有著作權的作品;從消極方面講,著作權人可以禁止他人復制其作品。任何人未經許可而復制他人作品的行為,均構成侵權行為。
??? 復制就是原作的再現。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10條第1款第(5)項的規定,復制可以解釋為,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制成一份或者多份的行為。由[:可知,復制的關鍵在于作品的再現,同時伴隨著載體的增多。
??? 傳統意義上的復制通常可以分為兩種情形:一種是以手抄、拓印、雕刻等方式完成的手工復制;另一種是以印刷、錄制、照相、復印等方式完成的機械復制。隨著新技術的發展,·一些發達國家提出了擴大復制。山因為,當信息在計算機中“暫存”‘時,信息仍然顯示在屏幕上,作品的內容出現了“再現”,因而該行為與傳統意義上的“復制”具有共性,所以一些國家主張將其納入“復制”之列。1993年的《俄羅斯著作權法》即持此觀點。不過,傳統意義上的“復制”伴隨的是載體的“再現”,而信息在計算機中暫存并不會產生載體的“再生”,關機后該信息不會“再現”。此外,如果將該行為解釋為“復制”,雖然有利于加大對計算機程序著作權人的保護力度,但對于普通使用者而言未免過于嚴苛。解決該問題的關鍵在于,尋找某種公平合理的方式平衡著作權人的利益及使用者的利益。
? 關鍵詞:表演權??? !
? 表演權亦稱公演權、上演權,是指著作權人公開表演自己創作的作品或者許町他人表演其創作的作品的權利。
??? 戲劇,音樂作品的表演早于印刷出版活動,但表演權的產生則晚于出版權、復制權。從19世紀中葉的法國開始,隨后在20世紀初的德國、英國、美國等國,出現了“表演權協會”,代表作者(特別是音樂作品的作者)來行使這一權利。在某些國家中,還專門設立了“表演權法庭”,處理因行使或侵犯表演權所引起的糾紛。后來,《伯爾尼公約》第11條明確規定了作品作者所享有的表演權,這些權利具體表現為演出權、演奏權和公開上映權。
??? 表演權的內容包括兩項:一是作者有權自己表演或授權他人表演其作品;二是作者可以禁止他人未經許可而表演其作品,若他人未經許可而表演其作品即構成侵權。根據各國法律規定,構成侵犯表演權的行為須具備以下條件:(1)須以營利為目的;(2)須在公共場所表演,如在劇場、影院、舞廳、飯店等地方表演; ?(3)所表演的作品受著作權法的保護,但他人在表演時未經著作權人授權。
??? 我國《著作權法》將“表演權”明確解釋為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此處的表演形式包括口頭表演,借助放映機、錄像機、錄音機等機械設備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等等。
? 關鍵詞:廣播權
? 廣播權是指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或者圖像等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
??? 關于廣播權,們白爾尼公約》授予了作者三項權利:其一,無線廣播權,即通過空間傳播電磁波所進行廣播的權利;其二,有線廣播權,即通過電纜等設備以有線方式公開廣播作品的權利;其三,使用揚聲器等技術設備廣播作品的權利。
? 關鍵詞:展覽權
? 展覽是指公開陳列展出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復制件。展覽權也稱為公開展出權,是指公開陳列展出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復制件的權利。
??? 關于展覽權的對象,多數國家的著作權法規定限于美術作品、攝影作品、工藝品以及作為藝術作品或文物展出的手稿、樂譜、書法等作品。我國《著作權法》中展覽權的對象僅限于美術作品與攝影作品。
??? 展覽權的內容主要是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許可或禁止他人公開陳列、展覽或在公共場所放置其享有著作權的作品。展覽的目的是讓不特定的多數人欣賞,如果僅是供家庭或本單位內部少數人欣賞,就不構成展覽。應注意的是,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18條的規定,展覽美術作品原件,必須經原件所有人同意,即美術作品原件的展覽權由該原件所有人享有。但是,其他作品原件的展覽權仍由著作權人享有。也就是說,其他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若要展覽作品原件,仍需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
??? 在行使展覽權時,往往還涉及肖像權問題。一方面,攝影人、畫家對自己的作品享有著作權;另一方面,被攝影人、被畫人對于自己的相貌擁有肖像權。這兩種權利常發生沖突。為解決這一難題,《多米尼加著作權法》第51條規定,畫像、塑像及攝像的被畫、被塑、被攝之人,有權禁止展出其肖像或以其他商業性方式展出其肖像;肖像作者或其他人若未經許可展出或展示,將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我們認為,肖像作品的作者或其他人在行使展覽權時,應取得被畫人、被攝人的許可,以體現對其人格權的尊重。
? 關鍵詞:發行權
? 發行權是著作權人所享有的一項重要傳播權。只復制而不發行,作者的權益就難以實現,復制也就失去了意義。因此,多數國家的著作權法都規定了發行權。我國《著作權法》將發行權解釋為:“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
??? 隨著科技的進步,發行的含義亦有所變化。目前,一些發達國家,如美國,已建議將信息傳輸——將作品從計算機某一終端通過網絡以數字信號形式發往另一終端的行為也視為發行,由著作權人專有。這種限制實際上更改了發行的概念,因為傳統意義上的發行是向公眾提供作品復制件的行為,發生了作品載體的轉移;而在信息傳輸中,僅有信息的傳遞,并無載體的實際轉移,該信息仍在輸出計算機的內存或相聯的存儲設備之中,“因此很難把傳輸歸人發行的概念之中”。所以,該種解釋對作品使用者而言不免過于苛刻。但從另一角度而言,如不對這種傳輸行為給予一定的限制,則作者無力控制其作品被傳輸者和接收者大量無償使用的情形。因此,關鍵的問題在于尋找適當的方式給予公平的限制。1993年新修訂的《德國著作權法》對此作了靈活的處理,該法第690條規定,只有當使用者為了復制而傳輸作品才須取得著作權人的授權,這樣就將傳輸限制在一定范圍之內,從某種程度上平衡了著作權人和使用者的利益,法國著作權法也作了類似修訂。
??? 與發行權密切相關的一條原則是“發行權窮竭”原則,也稱為“首次銷售”原則。《德國著作權法》第17條第2款對此作了解釋:“如果著作原件或復制物經在本法適用范圍內傳播的權利人的同意,以讓與的方式進人流通領域,則允許對該著作的再次傳播。”也就是說,如果作品原件或復制件以出租、出售等方式發行后,他人可以自由傳播作品而不受著作權人的限制,即發行權只能行使一次。? 《奧地利著作權法》第16條第3款及《美國著作權法》第109條第2款也作了類似的規定。
??? 關鍵詞:改編權
??? 改編權是指在原作品的基礎上,通過改變作品的表現形式,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原作與改編作品的區別僅在于表現形式的差異,但兩者的內容基本一致,同時原著的某些獨創性特點同樣會反映在改編作品中。
? 關鍵詞:翻譯權
? 翻譯權是指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授予作者翻譯權,有利于保護其對作品傳播地區的控制權。翻譯權一般只涉及口述作品、文學作品、電影作品等,美術作品、樂曲等一般不涉及翻澤權。
??? 關鍵詞:匯編權
??? 匯編權是指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進行選擇或者編排,匯集成新作品的權利。
??? 關鍵詞:攝制權
??? 攝制權就是指以攝制電影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一定的載體上的權利。將表演或景物機械地錄制下來,不視為攝制電影、電視、錄像作品,因為該行為沒有產生有獨創性的作品。
??? 攝制電影、電視、錄像是作品傳播的一種重要方式,也是著作權人實現其作品的社會價值的一種重要手段。一部并不流行的作品可能會因攝制成電影、電視或錄像作品而得到廣泛的傳播。因此著作權人必須控制好自己的這一權利。該權利的內容即著作權人有權自行攝制或許可他人將其作品攝制成電影、電視或錄像作品,若他人未經許可而將其作品攝制成了電影、電視或錄像作品,則侵犯了著作權人的權》j。對于電影、電視、錄像作品,作者只享有署名權,其他權利則由制片人享有。
? 關鍵詞:出租權
? 出租權是指著作權人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的權利。
??? 值得指出的是,修改以前的《著作權法》沒有明確規定出租權,但是當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5條將出租解釋為發行的一種方式。如果作者通過出租作品復制件來發行作品,相當一部分消費者就會不再購買圖書而采取租借方式。目前在許多國家,作品的出租已有取代銷售之勢,作品出租業之繁榮使出租人收入頗豐,也節省了消費者的支出,但另一方面卻導致了作品發行業的蕭條,使依靠版稅謀生的作者深受其害。若承認出租權在作品“首次銷售”后窮竭,則著作權人就無法控制作品的再次出租,其經濟利益必然受到損害。
??? 為了避免這一消極影響,保護作者的創造性勞動,各國著作權法陸續規定了出租權。例如,《俄羅斯著作權法》于1993年修訂時規定:“作者享有以出租的方式發行作品復制件的權利而不受這些復制件的所有權制約。”《日本著作權法》第26條之2也以借貸權的形式承認了作者的出租權,但僅適用于唱片、計算機程序、樂譜和除書籍、雜志、電影作品以外的其他作品。《德國著作權法》也有類似的規定。
??? 由于各國在出租權的對象上存在分歧,《知識產權協定》第11條作了如下規定:“至少對計算機程序及電影作品,成員應授權其作者或作者之合法繼承人許可或禁止將其享有版權的作品原件或復制件向公眾出租。對于電影作品,成員可不承擔授予出租權之義務,除非有關的出租已導致對作品的廣泛復制,其復制程度又嚴重損害了成員授予作者或作者之合法繼承人的復制專有權。對于計算機程序,如果有關程序本身并非出租的主要標的,則不適用本條義務。”可見,對計算機程序的作者或其合法繼承人授予出租權是該協議成員國應盡的義務,但對于電影作品出租的控制,應符合一定的條件。
??? 我國修改的《著作權法》參照《知識產權協定》的規定,將出租權確定為著作權人的一項獨立的財產權利,但行使的范圍目前限定為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及計算機軟件中的程序。
??? 關鍵詞:信息網絡傳播權
??? 信息網絡傳播權是指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該項權利是此次《著作權法》修訂所增列的一項重要的著作財產權。·
??? 根據規定,信息網絡傳播權不僅為著作權人所享有,表演者、音像制作者等鄰接權人也得以享有。該項權利的規定雖為原則性條款,但彌補了法律空白,使網絡著作權的保護有法可依。立法者已授權國務院另行制定實施細則。
? 關鍵詞:放映權
? 放映權是此次《著作權法》修改時新增加的一類權利,其含義是指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的權利。它與《伯爾尼公約》第11條所確認的作者對作品的公開上映權的含義類似。
??? 隨著社會的發展,可能會出現一些新的作品利用方式,因此修正后的《著作權法》規定了這一彈性條款,如果今后出現的新的作品利用方式與著作權人的權利相關,則這些權利也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