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人身權
更新時間:2020-12-01 15:23:09
??? 著作人身權(moralrights),在大陸法系國家通常稱為作者人格權,在英美法系國家則稱為精神權利,我國《著作權法》稱為作者享有的人身權。盡管稱謂有別,其含義卻基本一致,均指作者基于作品創作所享有的各種與人身相聯系而無直接財產內容的權利。
??? 大陸法系國家的著作權理論認為,著作權來源于“天賦人權”,作品不是一種普通的商品,而是作者人格的延伸。因此,著作權不僅要保護作者的財產權利,而且應保護作者的人身權利。大陸法系國家的著作權法很早就規定了作者的人身權,內容相當詳盡。例如,法國早在1791年頒布的表演權法及1793年頒布的作者權法中都規定了作者的人身權。這一主張亦為1928年及1948年修訂的《伯爾尼公約》所確認。相反,英美法系國家的版權概念來源于“復制權”,其立法深受經濟壟斷觀念和財產權神圣觀念的影響,因而在立法上未能顧及作者的人身權。近年來,隨著國際經濟新秩序的建立和國際版權合作的加強,著作人身權逐漸在上述國家得到了確認。例如,英國在1956年頒布的著作權法、美國在1990年頒布的可觀賞藝術家法中肯定了作者的身份權和保護作品不受歪曲權。
??? 一般而言,著作人身權具有永久性、不可分割性和不可剝奪性的特點。所謂永久性,是指著作人身權的保護在一般情況下不受時間限制。例如,我國《著作權法》第20條規定:“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作者死亡后,其著作權中的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由作者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保護。著作權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其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保護。《法國著作權法》第6條的規定則更為明確:“人身權利是永久的。”所謂不可分割性,是指著作人身權與作者本身不可分離,專屬于作者。換言之,即著作人身權不可轉讓。作者生前,該項權利只能由作者享有;作者死后,作者的繼承人有義務保護此權利不受第三人的侵犯。在無繼承人的情況下,由國家著作權行政管理機關保護作者的人身權不受侵犯。所謂不可剝奪性,是指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剝奪作者的上述人身權,除非依法律規定給予適當的限制。
??? 我國《著作權法》第10條規定了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四個方面的著作人身權。
? 關鍵詞:發表權
? 發表權是指決定將作品公之于眾的權利。? ;
? 發表權是著作人身權的一項重要內容,它既是憲法所規定的公民言論、出版權在著作權制度上的表現,也是公民所享有的一項基本人權。
??? 著作權法所規定的“將作品公之于眾”,通常是指將作品向作者以外的不特定多數人公開,即公開的對象應不限于作者的親屬、親友或同事等特定的人;作者應采取口述、表演、出版等方式使公眾感知到作品的內容,不論作品是否已固定下來。在司法實踐中,通常認為盡管作者未將作品公之于眾,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作者同意發表其作品:一是作者許可他人使用其未發表的作品;二是作者將其未發表的美術作品原件所有權轉讓給他人。
??? 發表權區別于其他著作人身權的特點在于,發表權只能行使一次,作品一旦以合法方式公之于眾,即構成已發表作品,產生相應的法律后果。
??? 由于作品體現了作者的思想、情感或觀點,因此發表權的主體通常為作者,他有權決定是否發表作品。所以,諸如書信之類的特殊作品,其發表權應為寫信人而不是收信人。在特殊情況下,發表權的行為主體會發生變化。對于作者生前未發表的作品,我國《著作權法》規定,作者生前未發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確表示不發表,作者死亡后50年內,其發表權可由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行使;沒有繼承人又無人受遺贈的,則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法國、意大利等國的著作權法也有類似規定。
?? ?應注意的是,在某些情況下,發表權與隱私權存在聯系。如果未經作者許可,擅自發表作者尚未發表的作品,則不僅會侵犯作者的著作人身權,而且會侵犯作者的隱私權。此外,某些以人體畫像和肖像為內容的作品與人的隱私權和肖像權相聯系,因此在發表作品時應征求被畫人的同意,以體現對人格權的尊重。
??? 關鍵詞:署名權
??? 署名權是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 署名權可保障作者的身份受到尊重。我國《著作權法》第真1條第3款規定:“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換言之,作者以署名的方式表明了自己的作者身份。《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19條對此有具體規定:“使用他人作品的,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由于作品使用方式的特性無法指明的除外。”
??? 署名權的內容包括作者有權決定是否在作品上署名,是署真名還是署假名,以及署名的順序等。任何人未經作者同意,不得擅自改變作品的署名方式,作者也有權禁止未參加創作的人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如果作品以署名方式發表,其他人以改編、翻譯、廣播、表演等方式使用該作品時,均應說明作者的身份。署名權因與作者人身相聯系,因此署名權不得轉讓、繼承,也不得放棄;同時,署名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作者死后署名權依然受到保護。
??? 署名權保護的永久性有利于防止他人在作者死后隱匿、改變作者的姓名。
??? 關鍵詞:修改權
??? 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 從積極方面講,作者有權修改自己的作品;從消極方面講,作者有權禁止他人對作品進行歪曲或刪改。由于作品是作者思想的集中體現,作者要對作品發表后的后果承擔責任,因此,作品發表后,如果作者認為該作品已不能反映其發生變化的學術觀點或文藝思想,他們有權根據自己的意志對作品進行修改,如刪節、充實或改寫。
??? 所謂修改,通常是指作者增刪作品的內容,對錯、漏部分進行必要的更正和補充。修改權是作者所享有的一項權利,只有作者才有權修改其作品,他人未經許可不得擅自修改作品。其他人如要對作品內容予以修改,應征求作者的同意。但是,報社、雜志社對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刪節,無須征得作者的同意;對內容的修改,則應當經作者許可。應當指出,在某些情況下,作者的修改權會受到限制。例如,為了使計算機程序在特定的計算機上發揮更好的功效,法律允許他人對計算機程序作必要的修改。
? 關鍵詞:保護作品完整權
? 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內容完整,使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作品是作者思想情感的反映,作者有權保護其作品不被他人丑化;未經作者同意,他人不得擅自刪除、變更作品的內容,或者對作品進行破壞內容、表現形式或藝術效果的變動,以防止作者的名譽、聲望受到損害,維護作品的純潔性。
??? 保護作品完整權的內容在于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所謂歪曲,是指曲解作品原意,損壞作者觀點的行為;所謂篡改,是指擅自增補、刪節、變更作品的行為。這些行為將會損害作者的名譽及聲望。為此,我國《著作權法》第10條第1款第(4)項明確禁止他人對作品作上述破壞。保護作品完整權是修改權的延伸,但在內容上比修改權更進了一步。它不僅禁止對原作品進行修改,而且禁止他人在以表演、翻譯等其他方式使用作品時對作品作歪曲性的改動。不過,為了便于作品的利用,出版人、編輯人對作品事實和語法錯誤予以更正,對文字進行潤色和其他技術性處理,不視為侵犯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著作權人許可他人將其作品攝制成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作品的,視為已同意對其作品進行必要的改動,但是這種改動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作者死后,由作者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保護;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