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完整主體與不完整主體
更新時間:2020-12-01 15:23:11
? 著作權完整主體是指依法享有著作財產權和著作人身權之全部的主體。一般情況下,著作權完整主體是作者;特殊情況下,著作權完整主體也可以是根據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而享有完整著作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例如,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17條規定,受委托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的歸屬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過合同約定。因此,委托創作合同約定委托作品的著作權全部歸委托人所有的,那么該委托人就享有了由委托作品產生的全部著作財產權和著作人身權,成為著作權完整主體。
??? 著作權不完整主體是指依法享有著作財產權之全部或部分,或者同時或分別享有著作人身權之部分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一般情況下,著作權不完整主體是著作權的繼受主體,這一方面是因為著作人身權不可轉讓,另一方面是著作財產權可以分別轉讓;特殊情況下,著作權不完整主體也可能是原始主體,也可以是作者。例如,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17條規定,受委托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的歸屬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過合同約定。如果委托人與受托人在委托創作合同中約定委托人只能享有由委托作品產生的著作權中的一項或幾項而不是全部的,該委托人和受托人都是原始主體,也都是不完整主體。又如,我國《著作權法》第16條第2款所規定的情形,作者只享有署名權,其所屬單位享有除署名權之外的其他全部權利,因此,該作者及其所屬單位都是原始主體,也是不完整主體。
??? 劃分著作權完整主體與不完整主體的法律意義在于,讓著作權人準確了解自己依法享有的著作權,正確行使其著作權,且最大限度地發揮著作權的作用,避免發生不必要的著作權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