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權作品的條件
更新時間:2020-12-01 15:23:12
? 著作權意義上的作品應當符合兩個條件:一個是形式條件,另一個是實質條件。
? 此處所說的“形式條件”,是指《著作權法》第3條規定的作品的種類,即著作權意義上的作品,必須是我國《著作權法》第3條規定之作品種類中的一個。如果某一個具體的對象不屬于我國《著作權法》第3條規定之作品種類中的任何一個,就不是我國著作權意義上的作品。例如,2001年10月27日修改之前的《著作權法》未規定“雜技藝術作品”,那么,當時的“雜技藝術作品”就不是我國著作權意義上的作品。現在,體育表演仍然不是我國著作權意義上的作品。
??? 此處所說的“實質條件”,是指某一個具體對象須具備著作權意義上的作品之本質要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2條的規定,作品的實質條件就是獨創性。
??? 獨創性是指作品是作者運用其智慧、資金、時間和勞動獨立創作的,不是或基本不是對其他現有作品的抄襲、剽竊、復制或者篡改。對此,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也曾作過解釋:獨創性是指作品屬于作者自己的創作,完全不是或基本不是從另一作品抄襲來的。鑒于此,只要作品是由作者獨立創作而產生的,體現作者的思想感情,即使與他人的現有作品相同或相似,也不影響其應當享有的著作權。
??? 關于獨創性的判斷,各國所持態度不一。大陸法系國家對獨創性的要求往往高于英美法系國家。一般而言,只要作品是作者獨立創作的,即具有獨創性。至于其價值、用途和社會評價則無關緊要。此舉在于鼓勵作者創作,促進科學文化事業的發展。反之,抄襲、剽竊他人作品的行為,不僅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反而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 我國《著作權法》在規定獨創性的同時,還要求作品能以有形形式復制,即作品能通過印刷、繪畫、錄制等手段予以復制。由于符合著作權保護條件的作品通常都可以復制,因此“可復制性”僅是作品的一個屬性而不是作品的形式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