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協定》的所涉范圍
更新時間:2020-12-01 15:23:13
? 《知識產權協定》在其序言部分清楚說明其目的就是促進對知識產權有效且充分的保護,以減少對國際貿易的扭曲和妨礙,同時也注意使知識產權保護本身不致成為合法貿易的障礙。
??? 為了達到這個目的,各成員認為需要制定與以下各方面有關的新的規則和制裁:(1)明確可以適用的1994年《關貿總協定》的基本原則和有關知識產權國際公約的基本原則;(2)規定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應提供利用的種類、范圍和使用的適當標準和原則;(3)在顧及各國法律制度之間差異的情況下,規定行使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的有效和適當的方法;(4)規定以多邊方式防止和解決政府間糾紛的有效和快速的程序;(5)為發展中國家規定過渡性安排,以便它們能夠接受談判的結果。
??? 考慮到這個協定涉及上述五個方面,它所說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包括版權與相關權、商標、地理標志、工業品外觀設計、發明專利、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和未公開信息的保護。
??? 該協定規定,知識產權的保護和行使應當有助于促進技術的革新,有助于技術的轉移和傳播,有助于技術知識的生產者和使用者的互利,而且是以有利于社會和經濟福利的方式,以及有利于權利和義務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