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著作權制度的演進
更新時間:2020-12-01 15:23:22
? 16世紀,歐洲啟蒙思想家在其著作中對于印刷商無償占有他人作品的現象提出了強烈的抗議。德國宗教改革的領袖馬丁·路德在1525年出版了一本《對印刷商的警告》的小冊子,揭露了一些印刷商盜用其手稿的行為,并指責這些印刷商與攔路搶劫的強盜毫無二致。在英國,保護作者權利的呼聲也日益高漲。1690年,英國哲學家洛克在《論國民政府的兩個條約》一文中指出,作者創作花費的時間和勞動與其他勞動成果的創作人的花費沒有什么不同,因此作品也應當像其他勞動成果那樣獲得法律的保護。與此同時,一些英國出版商也深感皇家特許權的授予存在弊端,希望國家能通過一部長期有效的成文法來保障其利益。在此背景下,1709年,英國議會通過了世界上首部著作權法《為鼓勵知識創作而授予作者及購買者就其已印刷成冊的圖書在一定時期內之權利的法》,簡稱為《安娜女王法》。該法最突出的特點在于使著作權由最初的“印刷翻印權”演變成具有現代意義的“版權”。該法規定的“購買者”并非一般的圖書購買者,而是指從作者手中購買了一定產權的人,亦即印刷商與書商。該法規定了著作權的保護期限,即作者對已出版的書籍自法律公布之日起21年內享有重印該書的專有權利。隨后不久,英國又于1734年通過了《雕刻版權法》,于1814年通過了《雕塑版權法》,1862年通過了《美術作品版權法》,1893年通過了《戲劇版權法》。此后,英國著作權法又經過多次修訂,現行版權法于1988年頒布實施。英國奉行商業版權學說,其早期的版權法主張版權僅僅是一種財產權利。這一特點自1956年版權法始得以改變。
??? 法國早在1777年由國王路易十六頒布了6項關于印刷出版方面的法令,確認作者有權出版和銷售自己的作品。法國大革命之后,資產階級則更進一步把作者權提高到“人權”的高度。1789年的《人權宣言》規定:? “自由交流思想和意見是最珍貴的人格之一,因此所有公民除了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對濫用自由應負責外,作者可以自由地發表言論、寫作和出版。”1791年的作者權法不僅承認作者享有出版權,而且享有表演權。現行作者權法于1957年頒布,1992年修訂。其作者權法最主要的特點是以“人格價值觀”為理論基礎,在保護作者財產權的同時,強調對作者精神權利的全面保護。
??? 美國在獨立戰爭之前,尚處于殖民地時代,各州一直沿用英國版權法。1783年,康涅狄格州在專欄作家羅思·韋伯斯特的推動下,制定了美洲第一部版權法。到1786年,13個州分別制定了版權法,但這些法律僅在本州內有效。鑒于版權對美國的重要性,美國于1789年制定憲法時特別規定:? “美國國會有權……對作者或發明人,就其個人著作或發明的專有權利,賦予一定期限的保障,以促進科學和實用藝術的發展。”國會根據憲法授權,于1790年正式頒布聯邦版權法,以后聯邦版權法分別于1873年、1891年、1909年、1976年、1987年及1N4年進行了6次大修改。美國的現行版權法是lN4年的修訂本。
??? 日本于1899年制定了該國歷史上第一部著作權法。制定此法的直接目的是為加人們白爾尼公約》作準備。從1899年到現在,日本對其著作權法作過多次修訂。日本著作權立法吸收了大陸法系國家著作權法中的“二元論”理論,強調對著作權和作者人格權的雙重保護。需要指出的是,我們通常所說的“著作權”概念既包括著作財產權又包括著作人身權,而在日本著作權法中,如無特指,“著作權”的概念僅指著作財產權,作者人格權與之并列。日本現行著作權法是1994年修訂的。
??? 蘇聯解體后,俄羅斯聯邦1993年頒布了《著作權和鄰接權法》。該法的突出特點是將鄰接權與著作權并列,提高了對鄰接權人的保護水平。在權利內容上,該法吸收和借鑒了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國家著作權立法的精華,給著作權人授予了較多權利,加大了保護力度。此外,為適應新技術革命的需要,該法針對“網絡傳輸”、作品在計算機中的“暫存”等技術所引起的法律問題也作出了有利于作者的規定。
??? 此外,發展中國家在國際著作權事務中占有不可忽視的重要地位。據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布的資料,現已批準或參加《伯爾尼公約》或《世界版權公約》的成員國中,一半以上是發展中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