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協定》的基本內容
更新時間:2020-12-01 15:23:25
? 《知識產權協定》共有七個部分:第一部分總條款和基本原則;第二部分關于知識產權有效性、范圍及利用的標準;第三部分知識產權執法;第四部分知識產權的獲得與維持以及有關當事人間的程序;第五部分爭端的防止與解決;第六部分過渡協定;第七部分機構安排與最后條款。
??? 《知識產權協定》的第一部分共有8條,分別規定了WTO成員所承擔之義務的性質和范圍、《知識產權協定》與其他知識產權公約的關系、國民待遇、最惠國待遇、獲得和維持保護的多邊協定、權利的窮竭、《知識產權協定》的目標和原則等。
??? 在該部分,《知識產權協定》明確了最低保護標準,規定了知識產權的執法程序,創立了知識產權爭端解決機制。
??? 1)知識產權保護的最低標準
??? 《知識產權協定》對知識產權領域的每一項主要權利都提出了要求各成員給予保護的最低標準,規定了每一個需要保護的要素,即受保護的客體、應授予的權利以及對這些權利允許的例外、保護的最短期限。該協定首先要求各成員應當遵守WIPO幾個主要公約規定的實質性義務,如《巴黎公約》和《伯爾尼公約》(最新文本)。除了《伯爾尼公約》關于精神權利的規定外,這兩個公約所規定的其他主要義務都是《知識產權協定》規定的義務,各成員應當遵守。《知識產權協定》第2條第1款和第9條第1款的規定分別與《巴黎公約》和《伯爾尼公約》相聯系。另外,對現有公約未作規定的義務或者所規定的不恰當的義務,《知識產權協定》作了補充或者修改。在這個意義上說,? 《知識產權協定》可作為《伯爾尼公約》和《巴黎公約》的補充協定。
? 2)知識產權執法程序
? 《知識產權協定》第二個主要特征是為實施知識產權所建立的一套國內程序和救濟措施。它規定了一些適用于所有知識產權實施程序的基本原則。此外,它還規定了民事程序和行政程序以及救濟措施、臨時措施以及與邊境措施和刑事程序相關的特別條件。換言之,這些程序和救濟措施必須使權利所有人有效地行使其權利。
? 3)知識產權爭端解決機制
? 《知識產權協定》為各成員之間就知識產權發生的爭端的解決創立了一個爭端解決機制。
??? 除了上述三個基本特征外,《知識產權協定》還規定了一些基本原則,如國民待遇原則和最惠國待遇原則,以及一些保證知識產權的取得或維護的程序障礙不得導致知識產權國際保護知識產權所有人應當從該協定所獲得的實質性利益無效的一般規定。該協定規定的義務平等地適用于所有成員,只是發展中國家有一個較長的適應期。如果發展中國家現在還不能給藥品提供專利保護,就可以適用特殊的過渡期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