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標志管理條例》對體育知識產權的保護
更新時間:2020-12-01 15:23:37
我國于1996年發布了《特殊標志管理條例》。該條例所稱標志,是指經國務院批準舉辦的全國性和國際性的文化、體育、科學研究及其他社會公益活動所使用的,由文字圖形組成的名稱及縮寫、會徽、吉祥物等標志。
許多體育事業和體育活動都具有社會公益性,我國申辦奧運會、亞運會和舉辦奧運會、亞運會的各種標志,各體育科學活動所產生的標志,還有其它非營利性體育組織團體活動的標志等等都體現了公益性,如2008年奧運“福娃”就是其中之一,所以奧組委就向國家工商局以特殊標志形式備案登記注冊了。備案后,類似把“福娃”做成了刮獎卡等行為都可視為侵權行為。截至今年3月底,廣州亞組委已申請特殊標志保護的亞運會標志有56個,使用廣州亞運理念、會徽、吉祥物及環境、志愿者等標志等都屬于侵權行為。雖然我們有《北京市奧林匹克知識產權保護規定》、《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和《廣州市亞洲運動會知識產權保護規定》,《亞洲運動會標志保護辦法》,但運動會的一些標志還有必要進行注冊,因為侵權行為最終還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特殊標志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所以在無論是什么樣的賽事,如果需要保護自己的標志,就當及時申請特殊標志保護。然而因為《特殊標志管理條例》保護的標志是在公益性活動中的產生的標志,所以類似于公益性不是很明顯的體育明星名人之類的標志還很難在《特殊標志管理條例》中得到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