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業知識產權擔保融資風險控制權配置路徑
更新時間:2020-12-01 15:23:38
理論基礎
按照交易費用經濟學的觀點,所有經濟活動都可以被看作是一種交易,所有交易都可以被看作是一種契約。契約理論考慮的核心問題有兩個,一是不對稱信息下的收入轉移;二是不同風險態度當事人之間的風險分擔。從經濟學意義上講,作為非法律強制執行的契約安排,契約方對契約的執行源于對效益與成本的權衡。研究表明,維護債權安全往往是促使人們采取擔保方式的直接動因。在權利質押中,安全性是其首要價值取向[4]。知識產權擔保融資也不例外。而且,知識產權評估極為復雜,其價格確定方法被會計學界公認為資產管理和資產評估中最難解決的問題之一[4],由此更加劇了銀行對知識產權擔保融資安全的擔憂。從某種程度上說,不同的交易行為都是契約安排選擇的結果。對于契約方來說,契約選擇的目的在于如何更好地保護交易關系,維護正常的專用性投資,最大化自己的利益。因此,研究契約安排必須對人的行為特征進行設定,設定是否適當,直接關系著對契約內權利配置合理性的評價,并制約著對契約演進方向的判定[5]。
不完全契約條件下的金融契約理論認為:信息是不可檢驗和不可證實的,對于不對稱信息更是如此。投資者無法證實和檢驗企業事前的行為選擇和事后業績報告的真實性,企業也無法證實和檢驗投資者的策略選擇,第三方監督機構的監督行為同樣無法得到證實和檢驗。這樣,在不完全契約條件下,契約方關注的風險點是控制權的配置。格魯斯曼和哈特將這種控制權稱為剩余控制權。由于剩余控制權擁有者擁有處理契約中不可預測狀態或事件的決策權,剩余控制權的分配就顯得非常重要。不完全契約理論所要解決的就是不確定狀態下的最優剩余控制權的分配問題[6]。以威廉姆森和哈特為代表的經濟學家認識到,由于某種程度的有限理性或者交易費用,使得現實中的契約是不完全的。國內許多學者的共識是:由于有限理性、機會主義等因素,契約(包括金融契約)注定是不完全的[7]。由于有限理性的存在,使人們不可能預測到契約中可能出現的所有狀態和事件。這就必然要在契約簽定時,為契約履行中可能出現的不可預測狀態或事件留下事后再談判的空間。而且,即使能夠預測到所有可能的狀態或事件,當信息不對稱達到一定程度,導致產生過高的交易成本時,亦難以達成有效交易,再談判依然不可避免。無論是選擇對企業實行補貼,還是對銀行實行補貼,都只涉及到資源收益和風險的初始分配,是針對契約的事前交易情況而言的,對風險控制權并無實質改變。再談判的結果是對事前契約的再修訂,并根據收益風險平衡原則對剩余控制權進行再配置,其實質是風險控制權再配置。因此,在不完全契約條件下,控制權配置具有動態特點。這種動態性表明,契約各方不僅要參與事前契約的修訂,更主要的是要參與事后契約的修訂。
控制路徑
確定政府風險承擔的主體地位
一項技術從研發到后續一系列運轉的成功,銀行只是保證了其貸款本息的收回,巨大的經濟效益首先為企業享有,技術進步推動整體經濟的發展,又間接提升社會整體利益。最優契約安排并非使成本或損害不發生,而是以最小成本防范風險或以最小損害消減風險。現有的擔保融資體系表明,技術研發、市場運作帶來的經濟效益是由銀行、企業、社會三者共同享有的,失敗的風險則由銀行和企業共擔。從社會整體角度而言,任何契約風險的防范所花費的成本都是對社會資源的浪費,任何風險所造成的損害都會導致社會總體財富的減少。既然社會因技術進步而獲益,就應該因失敗而承擔相應的風險。因此,基于社會公共利益所致的風險應由政府承擔,而銀行能否得到足夠的事后風險補償保障,關鍵在于如何將政府納入事后風險再配置機制中。
賦予知識產權擔保融資中介機構雙重職能
市場體制中的中介服務機構往往能在某種程度上克服交易中的信息不對稱,彌補單純的利益補貼激勵機制的不足。但中介機構在發揮其克服信息不對稱的功能時,最為關鍵的問題是其提供的信息的公信力如何。我國經濟改革發展的實踐表明,任何經濟成效的取得、法規政策的有效貫徹執行,無不借助政府行政力量的推動。而帶有一定社會公共職能的中小企業促進法在實行中始終不盡如人意,恰恰是缺乏政府強有力的執行機制。法規如此,政策亦如此。帶有政府性質的中介服務機構相比較而言具有更強的公信力,它們由于具備非盈利組織的特性及其強有力的政府財力支撐,因而能夠更好地擔負起公共職能。
因此,對知識產權擔保融資契約主體之一的中介機構,應當賦予其服務及行政監管的雙重職能。其服務職能表現為:當企業向銀行提出貸款要求時,接受銀行的委托估值請求、在限定的時間內向銀行提供有關企業知識產權的評估情況及貸款建議,并在企業知識產權研發失敗時接受銀行提出的損失補貼請求及補貼認定,及時啟動事后風險再談判機制等;其行政監管職能表現為:動態跟蹤企業知識產權貸款實際運用情況,對企業違規使用貸款及時發出警告,當制止無效時有權提前收回貸款并予以相應的處罰等。政府既是公益事業風險的承擔者,又是契約主體的一方,在知識產權擔保融資中,可以依靠其強大的財力和良好的信譽,有力推動中小企業融資業務的開展。如韓國于2005年實施的“專利擔保推進項目”、2006年形成的“技術融資”模式,都是在其KIPO(韓國知識產權局)的推動下運作的。KIPO承擔著技術財務支持集團管理、技術資產費用維系、技術評估的財務支持等工作[9]。
建立事后風險控制權再配置機制
有效的契約安排使風險補貼政策的關鍵不在事前,而在于事后:一是由中介機構提供知識產權估值狀況,如可根據知識產權會計確認與計量情況,結合權利的法律屬性、企業信譽、經營狀況、市場前景等因素確定風險程度。銀行可據此決定放貸規模、利率高低等。二是對于事后失敗的知識產權項目,可根據失敗后的損失程度,由三方主體,即銀行、企業、中介機構確定對銀行的損失補貼。
這種風險再配置機制體現了對銀行的實際損失補貼,可在一定程度上破解知識產權融資瓶頸:一是避免了盲目補貼。事前補貼沒有考慮成功還是失敗的知識產權項目,一律給予補貼。其實,對于知識產權開發和運轉成功的項目,本身不存在補貼的問題。對于失敗的知識產權項目,恰恰需要合理補貼,而事后風險的不可預見性,使事前補貼是否合理無法判斷。二是一定程度上減輕了中介機構知識產權估值的壓力。由于估值手段、方法的科學性程度、諸多影響因素的不確定性和不穩定性,使得許多知識產權項目的估值可能極不準確,由此會誤導銀行的貸款行為,加大銀行的不可預見風險及事后風險。如果風險補貼是以事后實際發生損失為據,則銀行將不再特別考量知識產權估值的準確性,這樣就可推動知識產權貸款業務的開展。三是使各類型企業獲貸成為可能。科技型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特別體現在初創期、成長期企業中。知識產權估值在考量企業規模、經營狀況、市場前景等因素時,這類企業往往處于劣勢。事后的風險補貼,一定程度上將未來不可預測的風險,由不確定內化為確定性,即便對于初創期、成長期這樣高度風險不確定的企業,銀行也有了放貸的激勵:如果這類企業獲得了成功,銀行可據事前的高風險高利率原則,獲得高收益;如果失敗了,銀行可根據事后的再修訂條款,獲得相應的風險補貼,從而將損失降到最低限度。這樣,銀行不再根據企業性質、規模等進行貸款的取舍,從而使銀行貸款從根本上體現國家和地方政府的戰略導向,真正發揮中小企業創新主體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