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對體育知識產權的保護
更新時間:2020-12-01 15:23:41
雖然國際著作權的保護不以任何形式為要件進行自動保護,但重要的體育知識產權要尋求著作權的保護最好主動到版權局注冊自己的作品。注冊的目的是讓版權局建立盡可能完備和廣泛的版權記錄,有利于版權局的管理和實施。如北京奧組委自北京奧運會會徽創作伊始,就與作者、修改者及其他相關人員簽訂了委托創作合同。北京奧組委對會徽享有完整的著作權,并于2003年9月12日在北京市版權局辦理了版權登記。2體育知識產權要想受到保護應具有自己的原創性,自己的發明不是在其它原創性作品上衍生,有利于避免侵權的發生,也有利于對自主知識產權的保護。如2008年奧運會吉祥物福娃的設計時就考慮了這一點,它有意避開了許多類似熊貓等已有的大量著作權形象設計。著作權有許多權利限制和特定的例外,所以如果所要保護的體育知識產權在著作權法中的保護受到限制或落入例外之中,權利人可以從其它途徑申請知識產權的保護,如可以通過申請商標權或專利權或特殊標志權來得以保護。
著作權保護的作品應具有原創性,而原創性作品上衍生的作品都可能被視為侵權。廣州亞運會會徽設計并沒有注意這方面的要求,不如北京奧運會那樣謹慎。廣州亞運會徽的設計涉嫌侵權案在2007年12月在廣州審理。黃子良表示,從創作時間上看,他的作品早在2006年5月便已公開發表,而會徽的征集時間為2006年6月8日至8月15日。雖然法院以線條粗細和顏色深淺不同為由判為不構成侵權行為,但這一事件足以說明設計的疏忽,原創性受到質疑而存在巨大隱患,如果真的上訴,成敗還不得而知。即使不上,黃子良如果允許一些企業使用自己的創作產品,也會影響奧運會會徽的價值,也不能認定黃子良是侵犯著作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