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東盟統一的知識產權協調機制
更新時間:2020-12-01 15:23:49
(一)發展趨勢
根據中國與東盟諸國知識產權的現狀,我們應當循序漸進,遵循從國家間到區域間的雙邊協議,再到最終制定統一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
隨著貿易自由化、經濟一體化的不斷深入,越來越多的東盟國家在知識產權方面向新加坡、菲律賓看齊,知識產權法制一體化的趨勢不可避免。1995年12月5日,東盟各成員國通過了《東盟關于知識產權保護合作的框架協議》,確立了加強各成員國在知識產權領域的合作,探索適合東盟各國國情的知識產權保護合作機制,探索建立東盟專利事務局和商標事務局,促進建立統一的區域性專利和商標保護制度的實現;同時規定了堅持互利、堅持國際公約與區域協定相一致、堅持有利于保護知識產權各方當事人利益、承認和尊重各國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獨特性、堅持承認各國有權采取措施制止濫用知識產權保護等五項原則。另外還規定了在著作權及其鄰接權、專利權、商標權、外觀設計、地理標志、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等領域開展合作。 1996年4月10—12日,又通過了《東盟知識產權合作行動計劃》,其主要包括在1996—1998年建立區域電子信息網絡、知識產權數據庫、統一的外觀設計、專利和著作權保護制度等。近年來,東盟各國的司法界已將建立“統一的知識產權注冊和保護法律體系”提上議事日程,且在2007年“東盟知識產權協會”年會上,基本達成了向“嚴謹且強調執行力”的歐盟體系學習的共識。可以預見,在不久的將來,東盟很有可能借鑒歐盟的經驗,構建一個“統一且多樣性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3從我國知識產權的保護進程來看,我國已經加入《巴黎公約》和《伯爾尼公約》等多個知識產權公約。自加入WTO以后,為了適應全球知識產權保護標準統一化的趨勢,我們又根據《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TRIPS)和《專利合作條約》(PCT)等國際公約的要求,對著作權法、商標法、專利法、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等知識產權法律制度進行了修改和完善,我國知識產權法律制度也已基本與國際接軌。為使東盟各國在環境知識產權方便的保護趨于一致,減少糾紛,并提高環境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的力度,我國政府應該積極推動中國—東盟環境工作組、環境高管會等機制的建立,與東盟國家、相關國際機構等加強溝通與交流,共同搭建合作機制與框架。重點落實中國環境保護部和東盟國家環境部門共同制定的《中國—東盟環保合作戰略(2009-2015)》。
(二)路徑選擇
2009年10月,中國與東盟國家在泰國簽訂了《中國—東盟知識產權領域合作諒解備忘錄》、《中國—東盟關于技術法規、標準和合格評定程序諒解備忘錄》。根據備忘錄,雙方除加強政策層面的溝通外,還將展開眾多知識產權領域的實質性合作,其中包括知識產權審查、質量控制、審查員培訓、自動化與數據庫建設等方面的交流,但對于具體層面的操作還有很多的差距。另外,由于東盟國家內部知識產權的法律法規還存在著差異,實際保護水平參差不齊,不同國家對知識產權的利益訴求點也各不相同,這些內外各方面因素的影響,就決定了我們要在短期內建立起一個健全、完整的區域間知識產權法律協調機制既不現實,也不可能,只能采取先易后難、循序漸進,逐步完善的發展策略。
路徑之一:構建對話和協調機制。根據上述具體情況,在當前,應分別與東盟各國建立雙邊的知識產權,包括環境知識產權對話和協調機制。實際上我們國家也是這樣操作的,如2009年8月25日,我國與越南簽署了《中國和越南商標及商標相關領域合作諒解備忘錄》,雙方將在查處商標侵權行為、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等領域建立信息交換機制,還明確了協商、爭議解決等相關條款。以后,我們還應與東盟各國簽訂類似協議或備忘錄。從中國與東盟內單個國家間簽訂雙邊協議到中國與東盟簽訂區域間知識產權合作協議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路徑之二:制定統一的知識產權法。單方面調整、制定沖突規范和采用簽訂區域間知識產權合作協議,雖然可以暫時解決中國與東盟之間知識產權保護的問題,但只是權宜之計。順應知識產權全球一體化的趨勢,中國與東盟諸國知識產權的協調機制的遠期目標應當是制定統一的知識產權法,它將是區域知識產權協調制度中最理想、最完美的模式。如在歐盟,1977年10月制定生效的《歐盟專利公約》,便是采用單一的專利申請、授權程序來取代向各國分別申請專利的多重程序,使得申請人只要向歐洲專利局提出一次申請,就可以根據申請書中的指定,請求授予在一國或多個締約國有效的“歐洲專利”。建立統一的工業產權申請審批制度,不僅可以簡化申請手續,還可以減少申請費用。4總體上,在借鑒其他國家和地區成功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分步驟、分階段實現中國與東盟諸國知識產權制度的協調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