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知識產權戰略的建議
更新時間:2020-12-01 15:23:51
針對目前國內區域知識產權戰略制定與實施中仍存在的一些問題,充分考慮我國作為一個發展中大國,在知識產權的一些重大問題上與其他國家不同的利益要求,借鑒國外知識產權制度發展歷程以及知識產權的立法、管理、政策及實施知識產權戰略的經驗和做法,提出以下建議:
第一,加強知識產權宣傳教育。不斷提高各級領導干部的知識產權觀念;強化企業、事業和科研單位、高校等知識產權所有權人的知識產權觀念,最大限度地保護和發揮其知識產權優勢;加強對知識產權保護成效、重大事件、典型案例的宣傳報道,增強社會公眾的知識產權意識。
第二,加強知識產權管理體系和人才隊伍建設,提高知識產權的管理、運用水平。政府部門應該整合人才資源,掌握發展動向,在人才培養問題上要有一種制度性的安排。在國家戰略高度加快知識產權人才的培養,制定人才對策,在全社會提高知識產權保護意識,讓企業、大學、研究機構等市場主體掌握、利用知識產權制度,實現真正意義上的知識產權保護。如在高校中設立相應的專業進行培養,著力培養三種知識產權人才:一是能夠提供知識產權獲得、糾紛處理、合同簽訂的法律專業人才;二是以知識產權戰略咨詢、權益保護和代理中介為重點的服務型人才;三是通曉國際知識產權規則與實務的管理人才。如正在建設“兩型社會”的長沙市大力實施“人才強市”戰略,積極引進國外、國內高層次人才,或以柔性方式實現合作[10]。
另外,要充分發揮政府主導作用,提高服務意識,轉變知識產權工作的管理機制,加強各部門協作,加大對知識產權工作的支持力度。政府要為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辦理專利、商標等知識產權事務創造方便的環境,提供相應的指導服務;建立相應的數據庫,優化知識產權行政管理。
第三,逐步實現國家知識產權戰略與區域知識產權戰略之間的兼容激勵與自然對接。一方面,區域知識產權戰略必須符合國家整體戰略的構想,站在國家整體戰略的高度來研究和看待區域知識產權戰略的制定和實施問題,并遵循國家戰略中所確定的指導方針、基本原則和政策走向等,必須要考慮我國的外交、外貿等政治目的,保證知識產權戰略的目的與手段不與國家的外交政策、外貿政策相沖突;戰略要與科教政策、文化政策等保持統一協調。另一方面,在涉及到制定區域知識產權政策措施的具體問題時,在貫徹執行國家知識產權戰略中確定的各項政策的大前提下,要善于結合本地實際,將國家戰略中的各項政策措施細化吸收,確認區域知識產權戰略的法律地位和效力,賦予區域知識產權機關以必要的權力,體現區域因地制宜的靈活性,調動區域發展知識產權事業的積極性和創造性。
第四,知識產權與經濟發展的關系是復雜的,知識產權對經濟發展是起促進作用或是阻礙作用要視國家的具體環境而言[11]。由于各地經濟發展的程度不同,對知識產權事業發展的需求也各有側重,各地區應綜合考慮我國的經濟發展階段與本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和知識產權實力,深入研究國內外經濟、科技、貿易、文化等領域的發展趨勢及其與知識產權制度的關系,以本區域經濟發展特點為依據,實現“有所為,有所不為”,在不同的技術領域采取不同的發展策略,制定適合本地區的知識產權戰略,為地區經濟社會的發展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