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知識產權的客體是“知識產品”的探討
更新時間:2020-12-01 15:23:52
將知識產權的客體解釋為“知識產品”的情形與將其解釋為“形式”有類似的不足,甚至更糟。首先,說知識產權的客體是“知識產品”等于沒說。因為研究知識產權的客體就是要說明“知識”這種事物的本質屬性究竟是什么。加上“產品”二字并沒有增加對“知識”本身的了解。
不僅如此,“知識”二字將知識產權的客體僅僅限定于知識,沒有概括知識產權的所有客體,而增加的“產品”二字還限定了“知識”的范圍,即:將其限定于作為“產品”而存在的知識,排除了非產品而存在的“知識”。這是不恰當的。
關于將知識產權的客體限定于知識。首先,很多知識產權的客體并非知識。例如遺傳信息和地理標志就難以被稱為知識,其它很多商業性的標識也難以被稱為知識。它們被納入知識產權客體只是因為它們是有用信息。例如惠普的商標“HP”是由其兩個創辦人的名字 Hewlett和 Packard的首字母組合而成的,但究竟是“HP”還是“PH”是通過擲骰子而確定的。總不能說知識是通過擲骰子而產生的吧?又如曾經紅極一時的商業標識“秦池古酒”3,是通過投入巨資在中央電視臺黃金時段打廣告而知名的。總不能將打廣告而形成的知名品牌也稱為智力創造成果或知識吧?如果牽強地把這些有用信息也解釋為知識,則無異于把任何有用信息都說成是知識,從而抹殺了知識與有用信息的區別。這既不符合人們的語言習慣,也沒有增加我們對知識產權客體的了解,而最終的解釋還是不得不回到有用信息上來。其次,知識產權的客體并不包括所有知識。例如愛因斯坦的質能互換定律雖為知識,卻因其是科學理論而未納入知識產權的客體。可見,知識產權的客體并不能簡單地用“知識”來界定。
關于將知識產權的客體限定于知識產品。首先,我們必須弄清什么是“產品”。筆者認為,“產品”乃是生產之出品或成品,是人勞動 (包括腦力勞動)生產的成果。非勞動生產之成果不能被稱為產品。其中勞動生產是以獲取成果為目的的人的有意識的付出行為。例如可飲用的溪中之水非勞動成果,不能被稱為產品,但若將其灌裝成飲料,并運到消費市場,則被稱為產品,因為灌裝飲料是人有意識的勞動生產的成果。那么知識是否都是人勞動生產的成果呢?顯然不是。例如人們看見火苗被雨水淋熄而獲得了用水滅火的知識,但這種知識顯然不是人有意識的勞動生產的產品,而是在無意的觀察中獲得的。可見,“知識產品”說排斥了非生產但卻有用的知識,不足以包含知識產權客體中應當包含的所有知識。或許有人將這種無意的觀察也稱為勞動生產,則任何知識都是勞動生產出來的。在這種理解下,將所有知識都稱為產品也無不可。但既然所有知識都是產品,“知識”與“知識產品”又有何區別呢?
當然,如果用“知識產品”來強調知識產權客體的主要內容,則無疑是正確的。因為技術方案、文化作品等均是人的智力勞動所產出的成果。但將其用作定義則不合適,因為定義必須嚴謹,必須涵蓋所有屬于知識產權客體的情況,并排除所有不屬于知識產權客體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