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知識產權的客體是“形式”的探討
更新時間:2020-12-01 15:23:55
“形式”(for m,包括時間和空間)是對客觀事物 (物質、能量和信息)的基本屬性的高度概括和抽象。任何客觀事物必定有其存在形式。“形式”包括形狀、顏色、疏密、先后、快慢、長短、大小、高低、多少、輕重、強弱、軟硬等。顯然,上述對“形式”的列舉也包括了時間和空間 (先后、快慢、長短、大小等)。正如劉春田教授指出,“‘形式’是相對于‘內容’或‘質料’而言的。”世界上的萬事萬物 (質料)都必定以某種“形式”而存在。世界上不存在沒有“形式”的事物。上述對“形式”的列舉不過是對客觀事物某些屬性的高度抽象和概括,并沒有跳出物質、能量和信息的框架,“形式”本身并沒有脫離物質、能量和信息而獨立存在。因此,“形式”并不是可與物質、能量和信息并列的獨立存在的客觀事物。
如果堅持將“形式”作為知識產權客體的上位事物,必然會出現矛盾。這是因為物質和能量也有存在形式。抽象的形式是物質、能量和信息所具有的共同屬性。總不能說知識產權的客體也包括以某種形式而存在的物質或能量吧?從另一個角度看,說知識產權的客體是“形式”等于沒有回答問題。這里的關鍵在于回答知識產權的客體是以什么形式而存在的,或知識產權客體的存在形式是什么。離開了具體的形式而談抽象的形式沒有意義。
關于知識產權客體的存在形式是什么,筆者的回答是:信息的存在形式就是知識產權客體的存在形式。實際上,這個回答等價于“知識產權的客體是信息”,因為說知識產權客體的存在形式就是信息的存在形式無異于將知識產權的客體界定為信息。可見,形式說歸根到底還是要回到信息說上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