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知識產權戰略的內涵
更新時間:2020-12-01 15:23:55
知識產權本來是一種政策工具,始創的本意是為了保護知識產品生產者的利益。知識產品由于本身具有公共產品的性質,難以通過市場交易得到足夠的收益,其帶來的社會效益大大高于創造者個人取得的效益,為了防止“搭便車”現象和R&D的溢出,解決知識產品的經濟收益的外部性,社會有必要明確知識財產的權利歸屬,以建立知識創造的激勵機制。美國聯邦政府的奠基人尤為重視對智力成果的尊重,認識到知識產品對鼓勵研究和創新的深遠意義,遠見卓識地將其寫入了《憲法》,第一條第八款第八項:“國會應有權……保障作者和發明人對其相應作品與發明在一定期限內的專有權利,以促進科學和實用藝術的進步”。
知識產權戰略作為一個專業術語出現的歷史并不長,20世紀以前,大都是以“專利政策”、“知識產權政策”、“知識產權法”、“知識產權制度”等概念來描述一個國家對待知識產權的態度。據現有的資料和研究來看,知識產權戰略最早出現于日本小泉政府制定的《日本知識產權戰略大綱》,以政府指導性、綱領性文件的形式把知識產權戰略作為一個概念提出來[3]。此后,對知識產權戰略的研究開始見于各種報刊雜志,學者們也逐漸地開始用“知識產權戰略”一詞來指一個組織有關知識產權的長期性、整體性、全局性的政策和行為。
區域知識產權戰略介于國家知識產權戰略和企業知識產權戰略之間。一方面區域知識產權戰略要受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的約束和指導,而另一方面區域知識產權戰略對企業知識產權戰略有約束和指導作用。具體來說,區域知識產權戰略是指區域性組織為謀求本地區在知識競爭和市場競爭中的優勢,在充分利用專利及其他知識產權情報信息、研究分析競爭對手的技術和市場發展現狀及趨勢的基礎上,依靠自身優勢,主動地利用知識產權制度提供的法律及政策環境,有目的地優化配置各種技術、人才和經濟資源,為謀求長期的競爭優勢和可持續性發展而進行的總體性戰略謀劃。其目標是根據國家知識產權戰略、區域經濟發展規劃和創新型國家建設藍圖,以政府引導、市場主導的形式,結合國家和區域的經濟環境以及知識產權發展情況,營造區域知識產權發展的法制環境和市場環境,提高區域自主創新能力,加速知識創新成果的轉化,提升全社會的知識產權意識,加強知識產權相關人才的培養,提升區域競爭力。
區域知識產權戰略應當包括戰略的地位與作用;區域知識產權的立法、司法、執法等法制運行;區域知識產權的人才培養和專門教育;區域知識產權成果的保護與轉移;區域知識產權創新機制建設等。
王敦成等[4]認為,區域知識產權戰略具體是由區域內支柱產業和骨干企業的專利戰略、商標戰略、技術創新戰略等一系列涉及核心競爭能力的知識產權所構成的,包括保證支柱產業和骨干企業長期發展戰略的綜合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