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么要從哲學上研究知識產權的客體
更新時間:2020-12-01 15:23:58
知識產權的客體是知識產權理論最基本的概念,也是爭論最激烈的問題,它是整個知識產權理論和制度構建的基石。弄清了知識產權的客體是什么,就能明白為什么專利、商標、版權等不同的知識產權類別被統一到知識產權名下,這些不同類別的知識產權有什么共同的基本屬性,為什么知識產權應當成為一門獨立的學科或法域,以及知識產權與物權等其它學科或法域的關系。
要弄清知識產權的客體為何物,不得不涉及哲學問題。事實上,關于知識產權的爭論主要集中在對其客體是什么的哲學爭論上。這是因為知識產權的客體涉及到人們對世界本原的認識。
許多學者和文件采用列舉的方式說明知識產權的客體。筆者在《知識產權的哲學、經濟學和法學分析》一文[6]中將其歸納為三大類:智力創造成果、商業性標識、其它經營性信息。張玉敏教授早在 2001年即進行了類似的分類[7],1。但對知識產權客體的上述歸納并不是嚴格的定義,因為盡管我們也許同意上述三大類涵蓋了當前知識產權客體的所有類別,但并沒有說明這三者何以作為同一個事物被統一到知識產權名下,三者之間連接為同一法域的共同特征是什么。這正如說“人”包括男人和女人一樣,雖然窮盡了“人”的類別,但我們依然不清楚人之何以為人。
按照科學理論的要求,要說清楚知識產權的客體是什么,就必須對知識產權的客體下定義。根據下定義的范式,我們首先必須找到知識產權客體的上位事物,然后說清楚同一上位事物屬下的不同事物之間的本質區別。
事實上,關于知識產權客體這一基本概念的爭論焦點其實在于知識產權客體的上位事物是什么。據筆者所知,對于這個上位事物,學者們迄今各持己見。鄭成思和張玉敏等提出了信息說[7,8],劉春田提出了形式說[3,4],吳漢東提出了知識產品說[9],張俊浩提出了信號說[10],李琛提出了符號說[11],澳大利亞國立大學的德霍斯(Drahos)則提出了“抽象物”的概念[12]等。筆者認為,要弄清這個問題,不得不從我們大家都認同的最上位的事物說起。這就不得不追溯到世界的本原這個最基本的哲學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