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知識產權相關的幾個基本稱謂
更新時間:2020-12-01 15:24:00
當前知識產權基本理論爭論的焦點在于知識產權是針對什么事物而言的。我們首先必須明確這個事物的稱謂,然后才能探討其內容,否則在后面的探討中極易引起混淆。據筆者所知,許多學者 (例如鄭成思等)將知識產權所針對之事物 (例如技術方案或文化作品)稱為“客體”[1,2],即客觀存在之物。但另一些學者不贊成 (例如劉春田等)。他們認為在法學領域,客體是相對于權利主體而言的,應當是指知識產權所保護之利益,而知識產權針對之事物應稱為“對象”[3,4]。
筆者認為,將知識產權所針對之事物與關于該事物的利益分開的確非常重要。但所用之詞是否必須是“對象”和“客體”值得商榷。筆者在《知識產權及其制度本質的探討》一文[5]中采用的稱謂是“客體”和“標的”。“客體”的涵義與鄭成思的相同,即知識產權所針對之客觀存在的事物;“標的”則是指訴訟中所要索取的利益,亦即知識產權保護之利益。本文中,筆者將繼續采用“客體”和“標的”或“利益”的稱謂,因為普通讀者很難意識到“對象”與“客體”的上述區別。尤其在單獨使用“客體”一詞時,他們往往很難意識到“客體”指的是利益,而非所針對之事物。
關于“對象”一詞,據筆者所知,學界迄今對其理解尚無歧義 (均指所針對之事物)。所以,本文中的“客體”和“對象”兩個稱謂可以通用,都指知識產權所針對之事物。如果有人堅持只能用“對象”一詞來稱謂知識產權所針對之事物,則只需將本文中的“客體”換成“對象”即可。這對闡述本文的觀點并無妨礙。但對于利益,筆者建議最好不用“客體”一詞,而用“標的”或直接用“利益”一詞,以免產生混淆。當然,如果有人堅持非用“客體”的稱謂不可,筆者亦不反對,前提是讀者能明白“客體”指的是利益。
本文中,“客體”將僅指知識產權所針對之事物,而非其利益。
應當指出,“利益 ”、“權利 ”與“權益 ”是有差別的。“利益”中的“利”與“益”是相同的,就是好處。而“權利”和“權益”則比較復雜。嚴格說來,知識產權講的是權,但這個權是用來保障權屬者的利益的,此外別無他用。所以“權”和“利”或“益”通常被連在一起,稱為“權利”或“權益”。其中“權利”似乎更強調權,“權益”則更強調利。但在單獨使用“權利”或“權益”時,有時指的是權,有時指的是利,并不確定。好在“權”和“利”通常密不可分,我們大可不必規定“權利”和“權益”究竟指的是“權”還是“利”,因為讀者可以通過上下文自然明了。
盡管如此,“權利”和“權益”的概念畢竟存在不確定性。為嚴謹起見,筆者更愿意采用知識產權保護之“利益”的說法,而不愿意采用知識產權保護之“權利”或“權益”的說法。這是因為:知識產權本身就是一種權。權保護權自身是說不通的,權只能保護利益或下位的權,而保護下位的權也是為了保護下位權所保護之利。
在知識產權基本理論的研究中,我們研究的固然是權,但本質上卻是利,即研究的是這個利的歸屬和保護,包括知識產權客體的利益權屬這個權屬是怎么產生的、其存在的正當性、權屬者應當是誰以及權屬存在的條件、保護方式和成本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