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的客體是客觀事物
更新時間:2020-12-01 15:24:03
有人認為,知識產權的客體是相對于創造、學習和使用這個客體的主體而言的,因此,離開主體而談客體毫無意義。這個主體就是創造、學習并使用知識的人。所以知識產權的客體是存在于人的主觀意識中的事物,并非離開主觀意識而存在的客觀事物。換句話說,知識產權之客體是客觀世界在人們主觀世界中的反映。客觀世界由物質、能量和信息構成,主觀世界雖與客觀世界有關,并且是客觀世界的反映,但不是客觀世界本身。所以知識產權客體肯定不是信息,因為信息屬于客觀世界。
對此,筆者首先要問:屬于主觀世界的這個知識產權客體究竟是什么?在實踐中,將其界定為主觀事物與將其界定為客觀事物有什么本質區別?前面我們已經討論了“信息”、“形式 ”、“符號 ”、“信號 ”、“知識產品 ”和“抽象物”,信息固然是客觀事物,但其它事物難道不是客觀事物?如果是客觀事物 (前面我們實際上已經說明了“形式”、“符號 ”、“信號 ”等都是客觀存在的事物或其客觀屬性),那么主觀事物是什么?如何稱謂?如果不是客觀事物,為何我們討論的恰好就是這些事物而不是別的事物?也許有人說:主觀事物雖然是客觀事物在主觀世界中的反映,且受制于客觀事物,但畢竟是其映射,而不是客觀事物本身。例如,客觀事物是信息,信息映射到主觀世界就不再是信息,而是觀念。又如知識是人對客觀世界規律的認識,規律是客觀的,但認識或知識卻是主觀的。列寧將這些反映客觀事物的主觀事物稱為“表象”。筆者認為很難找到比“表象”更好的對主觀事物的稱謂。需要說明的是,“表象”并非黑格爾的“絕對觀念”,因為黑格爾的“絕對觀念”是倒置的:“絕對觀念”獨立存在,它衍生出世界上的萬事萬物,甚至包括人這個認識主體,而非客觀存在的萬事萬物在人主觀世界中的映射。
筆者在這里并不想就主觀事物是什么進行更為深入的哲學討論,馬克思的經典著作對此有很多論述。筆者想說明的是:我們在討論知識產權客體時,并不著眼于這個客體 (例如一項技術方案)與客觀世界的實際情況是否完全吻合。換句話說,我們討論的并不是表象與被表象之物是否完全一致。在這個前提下,區別表象與被表象之客體沒有意義。重要的是說明被表象之客體是什么,是信息,是能量,還是別的什么,所以,在本文所要討論的問題中,客觀世界之事物與主觀世界之事物并無原則區別。如果持主觀事物意見者認為知識產權客體是客觀世界的信息在主觀世界的表象,亦無不可 (但不能是信息以外的其它客觀事物的表象),因為兩者的實際功效相同。那么為簡單起見,何不直稱這個客體為信息,而要別扭地稱其為信息的表象呢?
筆者上述論證實際上取消了在知識產權客體這個問題上區分客觀事物與主觀事物的實際意義,或者說筆者認為兩者實際上是一回事。但也許有人還是不同意取消這兩者之間的區別。原因在于:如果知識產權客體是主觀事物,則對其實施保護將是對人身權利的保護,亦即知識產權是自然權利或天賦人權。這是因為主觀事物與人這個主觀世界的主體密不可分,而人權當然是自然或天賦之權,一般來說,對其加強保護才是唯一正確的選項。顯然,這是一個大是大非問題,不容回避。鑒于此,筆者不得不對知識產權客體究竟存在于主觀世界,還是也存在于客觀世界甚至主觀世界也不過就是某種特殊的客觀世界進行深入的探討。
在探討這個問題之前,筆者必須申明知識產權有財產權與精神權之分,且其中的精神權是天賦人權,而財產權不是天賦人權[5,7]。本文討論的僅為財產權,而非精神權。
從邏輯上看,知識產權客體究竟是不是客觀事物是可以論證的。其判據就是看其是否可以事實上離開人這個認識主體而獨立存在。當其離開人這個認識主體 (大腦)而獨立存在時,這個客體就是客觀事物。那么知識產權的客體是否能夠離開認識主體而獨立存在呢?回答是肯定的,所謂“無表達則無知識產權”,反映的就是這個道理。
以專利權的對象 (技術方案類型的知識)為例,它顯然既存在于人們的頭腦之中,也存在于人們的頭腦之外,否則技術方案就不可能在不同的人之間學習和仿效,也不可能代代相傳和積累。再以文學作品為例,一部《荷馬史詩》流傳至今,成為西方文學的奠基之作。還有孔子的《春秋 》、《論語 》、屈原的《離騷 》、司馬遷的《史記》等,不都是在不同的頭腦之間傳播、并承載于語言或文字的嗎?這些語言、文字、圖像等難道不是客觀存在的事物嗎?至于商標,其客觀性也顯而易見。因為商標無非就是圖案、文字等。即使商標擴展到了聲音商標或其它商標,也仍然是客觀事物。可見,知識產權的客體是能夠并在多數情況下脫離認識主體而獨立存在的。反之,知識產權的客體不可能是只存在于主觀世界中的表象。試想,知識產權制度怎么能夠對存在于人們頭腦中的主觀事物設定產權呢?例如,非專利持有人頭腦中對某項專利技術的知曉不可能被設定為專利權持有人的財產權的客體。這是因為任何法律制度都無法清除、改變或控制人們頭腦中的關于客觀世界的表象。知識產權制度規范的恰好僅僅是可被表達出來的知識產權客體,而不是僅存在于人們頭腦中的知識產權客體。而一旦這個客體被表達 (包括承載于產品中的表達),必定以形狀、圖像、聲音、文字、材料或其它什么客觀的載體而存在。可見知識產權之客體是、并且僅僅是客觀事物,而不是其表象,因為表象僅存在于主觀世界。
當然,知識有存在于大腦之中與大腦之外之分。當其存在于大腦之中時,我們稱其為客觀世界在主觀世界中的表象。在科學 (尤其是腦科學)尚不夠發達的時代 (例如列寧生活的時代),表象也許是對大腦中存在事物的最好表述了。然而根據現代科學,所謂表象,不過是指產生和存儲于大腦中的一類特定的信息。換句話說,即便知識產權之客體是表象,也仍然是信息,而不是有別于信息的其它事物。也就是說,表象本質上也是客觀事物。